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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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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4月21日。

  徵求意見稿提出,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説,該條款的規定是希望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問題,而且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影像數據等其他證據具有同等地位,儘量避免單純憑藉“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結論的問題。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攬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稿同時提出,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出租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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