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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答問(1)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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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

  就《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答記者問

  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201251日起施行。請問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是什麼?

  答:國際貨運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託方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組織、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提供國際貨物流通領域的物流增值服務的行業。國際貨運代理業被譽為“國際運輸的組織者和設計師”,是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得到迅猛發展,已成為一個初具規模的新興行業,在服務對外貿易,促進國際運輸事業發展、吸引外資、吸納就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容忽視的是,當前貨運代理業在我國仍屬發展尚不成熟的服務行業。貨代市場逐步開放,貨代企業數量激增,使得現階段我國貨運代理市場魚龍混雜,貨運代理業無序競爭和發展失衡的問題比較突出,非法從事貨代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屢禁不止。他們的行為直接衝擊了正規貨代企業及貨主的利益,影響了貨運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與此相應,因貨運代理企業操作不規範導致的貨運代理糾紛日漸增多,訴至法院的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其中,國際海上貨運代理因海上運輸關係的特殊性,其法律關係最為複雜,相對於空運、陸運等國際貨代業務來説,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和訴訟案例也最多,成為當前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亟待予以調整和規範。

  與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貨運代理屬於商事代理。有些大陸法係國家,比如德國、日本,專門制定商法典對商事代理行為進行調整。我國目前沒有專門調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現行法律的規定過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級法院之間就如何適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認識,裁判尺度很不統一。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司法手段引導、規範行業行為,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我們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針對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的審理起草了司法解釋。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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