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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採取過錯推定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1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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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18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審理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應採取過錯推定原則,由貨運代理企業對其不具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當前,我國貨運代理市場魚龍混雜,非法從事貨代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屢禁不止,因貨運代理企業操作不規範導致的貨運代理糾紛日漸增多。其中,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法律關係最為複雜,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和訴訟也最多。

  針對實踐中少數貨運代理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將委託人的貨物交給不具有資質的無船承運人運送的情況,司法解釋明確貨運代理企業對其不當選任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FOB貿易(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下,貨運代理企業應向買賣哪一方交付提單這一問題,司法解釋採取了保護貨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確貨運代理企業應向實際交付貨物的賣方交付提單。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貨運代理企業在滿足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條件的情形下,可以扣留有關單證,但禁止扣留對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影響的提單等運輸單證。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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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上交貨
  • 過錯推定原則
  • 無船承運人
  • 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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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