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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管理局發佈消費提醒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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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3月21日訊(陳奕行記者畢瑋琳)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電信業務經營者收費行為,方便用戶及時了解自身通信消費狀況,切實保障電信用戶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規定,省通信管理局今天向我省電信企業發佈消費提醒。

  宣傳明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電信業務宣傳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關於規範電信業務推廣和服務宣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不得誇大優惠事項、模糊業務內容、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虛假宣傳、強制消費等,做到真實、準確、明晰,通俗易懂。

  知情合同要求:在電信用戶申請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通過電信服務協議等方式,全面詳細告知用戶資費標準。採用套餐方式計收費的,在約定套餐內包含的業務種類和可使通信總量的同時,要對超出套餐後的收費標准予以明確,有特殊限制條件的要特別説明。

  到量預警要求:對電信用戶套餐內語音通信、短信、多媒體信息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實際使用量在達到設定通信總量前,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設立一個合理的提醒點,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戶本計費週期內該業務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相關信息。

  超量提醒要求:對電信用戶套餐內語音通信、短信、多媒體信息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實際用量達到套餐設定總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等方式通知用戶,並告知用戶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資費標準或資費查詢、業務終止方式等。

  定期提醒要求:因用戶賬號餘額不足等原因,可能導致暫停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一個合理的提前時段內,提醒用戶及時交納通信費用,以免影響其正常使用電信服務。

  國際漫遊提醒要求:對漫遊至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移動電話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主動、及時提醒用戶當地漫遊通話、短信、移動數據流量等業務的收費標準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

  異常話費提醒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結合本地消費情況,設置異常高額通信費用提醒值,用戶當月累計通信費用超過該提醒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用戶。

  信息查詢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一種以上便捷的自助查詢方式,供用戶查詢自身通信消費信息。用戶要求提供月度通信消費賬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通過適當方式給予提供。

  免擾民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自覺規範用戶消費提醒方式,採用相對固定的渠道和統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時間和頻次,不得夾帶或變相夾帶廣告;用戶明確表示不需要消費提醒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採取措施予以保障,並保存相關記錄。

  免費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的消費提醒服務,原則上應予以免費;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個性化消費提醒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對消費提醒記錄,至少保留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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