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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老闆與公司涉嫌虛開發票 偷逃稅款達614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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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孫曉梅)本來沒有業務往來,卻通過買發票的方式,虛開了388份增值稅發票,發票金額高達3988萬多元,偷逃稅款達614萬多元。鄧某和他的公司因此雙雙成被告,南寧市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他們提起公訴。3月21日,該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鄧某是南寧市鑫爾望礦業公司的老闆,該公司主營錳礦産品的購銷業務。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鑫爾望公司在廣西區內的錳礦産地,多次向個體礦老闆收購錳礦。由於這些個體礦老闆自身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鄧某為減輕公司稅負,要求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09年2月至11月,鄧某在明知該公司與廣東的9家公司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仍接受個體礦老闆雷某、張某、洪某等人提供的,以這些公司為開票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3份。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鄧某在本公司與欽州市兩家公司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支付票面金額7%-10%不等的費用,從一名蔣姓女子處取得以這兩家公司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85份。這38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為3988萬多元,稅額為678萬多元,價稅合計4666萬多元。鑫爾望公司在取得這些增值稅發票後,已向稅務機關申報並實際抵扣稅款678萬多元,至今尚有稅款614萬多元未追回。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鄧某及鑫爾望公司均不承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鄧某説,公安機關的筆錄存在誘供的情況。當時他從早上到晚上都沒得喝過水、吃過飯,他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對筆錄簽名認可的。鄧某還説,他們公司與那些開具發票的公司都有實際業務來往。可當檢察官訊問鄧某與哪些公司的哪些業務員及老闆有來往時,他卻答不出來。

  鑫爾望公司則辯稱,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必須具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是自己為他人虛開之一的情形才構成犯罪的。同時要看行為人是否有真實的業務,是否騙取國家稅款,是否造成國家的損失或資産流失。而鑫爾望公司所經營的是真實的收購業務,只是按照實際交易量取得的發票,因此不存在沒有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另外,鑫爾望公司是以善意的方式取得388份發票,不是明知故犯,也沒有給國家造成實際損失,他們不存在故意騙稅、偷稅的情況。

  該案當天並未宣判,相關結果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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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我國稅制改革後出現的新罪名。

  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産。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 “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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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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