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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發生事故擬由服務方承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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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今天發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稿規定: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出租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就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記者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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