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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8451234熱線消息(通訊員 高玉清 邢先進 記者 劉銘) 日前,冠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偵辦的IFC公司非法經營一案主案犯王某被冠縣人民法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0元。
經查,嫌疑人王某自2011年以來在IFC公司擔任客服經理,從事網絡非法經營活動,鼓吹該公司在全球招募股東,稱投資後不發展任何人三個月就可回本,數月後原始股會翻幾十倍。該公司分為五星投資,分別是5千元、2萬元、4萬元、8萬元、16萬元,成了IFC公司會員後,股東收入分為靜態和動態及B網三種收入。
靜態收入是靠會員點擊廣告發放獎金幣,共發放10個月97500元電子幣;動態收入是發展會員實行雙軌制,通過吃取提成來實現;B網收入是參與全球公排,達到標準能獲得764400元,同時贈送股票幣和股票數量分別佔投資金額的50%。據了解,該組織所有獎金都是以電子幣的形式在網絡系統上存儲來矇騙群眾。截至案發,該公司發展會員幾千人,涉案金額達50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