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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低調斂財置親屬名下 稱收錢辦事沒風險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6日 09: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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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是知情人士舉報,許東絕不會“落馬”,因為這位教育局長“太低調”、掩藏得太深——全家的存款不足10萬元,名下的房産也只有單位的住宅樓一處,這些假象甚至在辦案之初矇騙了檢察官……

  近日,由山東省聊城市冠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聊城市東昌府區教育局局長許東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一審宣判。許東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萬元;因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萬元。

  據介紹,許東案是迄今為止聊城市教育系統發現的涉案金額最大、影響最大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面對判決,庭上的許東悔恨不已,並表示不再上訴。目前此項判決業已生效。

  研究如何化解“落馬”風險

  2010年8月,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接到數封舉報信稱,許東在擔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局長期間大肆收受多名建築商的鉅額賄賂。

  此後,市檢察院指定管轄,將案件交由冠縣人民檢察院偵辦。為防止打草驚蛇,冠縣檢察院專案組先是從外圍展開了秘密初查。經過細緻的調查,特別是從各主要銀行以及東昌府區房管局查詢的結果顯示,許東全家的存款不足10萬元,其名下的房産也只有一處單位住宅樓。

  “許東夫婦近30年的工資收入,起碼在百萬元之上,縱然舉報失實,沒有違法所得,那麼大量的合法財産哪兒去了?這就是我們辦案之初的最大懸念。”辦案檢察官介紹説。

  偵查人員百思不得其解,但這種反常的現象卻更加堅定了偵查人員深入初查的決心,因為辦案的實踐經驗表明,反常的現象背後,一定有不正常的行為。

  後來的事實證明,許東並非兩袖清風。早在1999年,為避免事情敗露,防止身敗名裂,許東就開始研究如何化解“落馬”的風險。

  據許東在檢察機關供述,“我在閱讀各類媒體反腐案例報道的同時,也在細心研究,發現把鉅額現金放在家裏、存在銀行裏或者花掉,都有極大的風險。”

  涉案款項均置於親屬名下

  如何把“不義之財”穩妥消化,許東著實動了一番腦筋。

  據判決書認定,1999年至2009年8月,許東在擔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中小學危房改造、校舍維修和附屬設施建設等方面,非法收受張某等17名建築商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475433元、美元6000元,為建築商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方面牟取利益。

  同時,許東在教育系統調整幹部職務、崗位以及大學生就業安排過程中,非法收受71名請託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51000元、購物卡29000元,為他們在職務、崗位調整、就業安排等方面牟取利益。此外,許東還對844576元的家庭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如果不義之財顯露在自己名下,案發以後那就不是自己的;如果這些財産不在自己名下,那麼可以相對容易地躲過紀檢和檢察,即使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實際上還是自己的。”在這種“指導思想”下,2003年9月,許東用受賄的金錢在聊城新東方廣場六樓購買商鋪8套,價值556024元,分別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婦的名義。2004年2月,許東又如法炮製,分別以其大妹、二妹夫婦之名在聊城新東方廣場麗人城購買商鋪兩套,價值433856元。

  此外,2007年至2009年,許東還分別以其岳父、岳母、妹夫之名,在陽谷鳳祥集團集資80萬元、在聊城久安房地産公司集資81萬餘元、在聊城大學集資42.5萬元、在聊城建設路小學集資80萬元……

  轉移隱匿財産“低調”斂財

  就這樣,許東通過借用親屬的身份證,把受賄來的款項連同合法收入一同用於在高級商場購買商鋪、參與企業集資,並將這些資産登記在他人的名下。這樣一來,偵查人員如果“按名索驥”,許東的這些財産自然是找不到的。

  與此同時,屢屢現于熒屏、報端的“偷出來”的貪官、“撿出來”的貪官、“寫出來”的貪官現象,也引起了許東的警覺。

  “自己作為教育局局長,也是大盜小偷惦記的對象,特別是自己掌握的這些房産、投資的手續,被偷走也是極其麻煩的;即使防盜措施完備,説不定哪天紀委、檢察院造訪,如此多的親戚名下的大額投資放在自己家裏,也很難解釋。”據許東在檢察機關供述。

  許東想到了住在某小區的大妹家。2004年前後,許東將上述手續放在一個上好鎖的保險箱內,來到大妹家,囑咐她一定要替他保管好這個“保險”箱。“箱子裏放著機密文件,千萬不要打開箱子,也不要跟別人説。”此後,一旦又擁有了“機密文件”,他都要單獨到大妹家,悄悄地把“機密文件”存放到這個“保險”箱裏。

  首次受賄10萬元退還3次

  據辦案人員介紹,1999年,時任東昌府區教育局副局長的許東,利用手中的權力,收穫了“第一桶金”。當時他主管一所學校教學樓的建設工程,一個姓馬的建築商為了順利拿到工程,想請他“關照”一下,單獨去他家裏給他送來了10萬元人民幣。

  收或不收?巨大利益的誘惑與東窗事發的恐懼,折磨了他相當長一段時間。開始,他心裏還緊繃廉政之弦,先後3次將這10萬元退還給建築商。然而,建築商在第四次塞給他10萬元時,似乎看穿了他的心思,便推心置腹地勸説道:“許局長,這些錢你不用怕,我們是利益共同體,我不會説,你也不會説,放心吧,沒人知道。”

  許東動心了,看著厚厚的一摞人民幣,想想平時建築商一擲千金的氣派,而自己10年的工資還不到10萬元,何況建築商跟自己又如此誠心誠意,在利益共同體這根繩上誰都不會將“兩人的秘密”透露半字。想想案發的風險幾乎是零,許東最終收下了這10萬元。

  自此,許東開始意識到利益共同體的潛在含義,每次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他都做了精心的選擇:或者獨自一人在辦公室時,或者獨自一人在家時,以確保受賄時的“一對一”。他深信行賄人和受賄人是“利益共同體”,認為只要收錢辦事,就沒風險,只要自己不説出去,就沒人知道。

  不按規則辦事便百般刁難

  2011年3月8日,公訴人在提審許東時,他談道,“我在當副局長時,一個教學樓的工程,建築商竟向我行賄10萬元!我意識到建築工程的利潤如此巨大。在當上局長後,我開始儘量壓低工程的利潤空間,一方面是為了節省國家資金,另一方面就是想使建築商拿不出錢來行賄,沒想到他們還是……除了我弟弟許某外,還有16個建築商數十次向我行賄,累計近百萬元,全部推辭掉,很難……”

  若按其所説,他幾乎儘是被動受賄,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據了解,許東還利用工程款撥付的簽字權,制訂了一個潛規則:對主動行賄的,大開綠燈;對不懂“規則”的,則採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方法進行刁難。到案發時,還有一些工程項目拖欠著工程款。

  2003年,某建築公司因為被拖欠工程款,面臨生存危機,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沒想到該建築公司訴諸公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無奈之舉,卻激怒了許東,他在電話中表達了自己的強烈不滿。

  此後,該建築公司也意識到了自己這種“割肉補瘡”的行為對公司發展的嚴重影響。為緩和關係,該公司派專人給許東送去2萬元的“慰問金”,有了這次“融通”和此後定期不定期的“慰問”,此後的幾年中,該公司的工程款都如期撥付。

  工程關照親弟獲利200萬

  許東最不願意談的,就是自己的親弟弟許某(已提起公訴)向自己行賄的事情。到底是弟弟把哥哥拖下水,還是哥哥把弟弟拉下水,也許只有這對“難兄難弟”最清楚了。

  許某以前在建築隊幹過多年的預算員,知道建築工程利潤豐厚。2001年,許某看到哥哥管轄下的學校有大量的工程項目,便抱著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心理,也想分一杯羹:“哥,我不會虧著你,等賺了錢,咱一塊花。”許東認為,弟弟很“懂事”,就是有經濟來往,也是親兄弟之間,應該是非常安全的,二人一拍即合。

  許某在集市的一個地攤上刻了個印章,就成立了“聊城市柳園建築工程隊”,只要教育系統有活幹,就到勞動力市場找人組成施工隊,假如沒活幹,就立即解散。當時,哪個學校要修整操場,哪個學校要蓋平房,許某總是未卜先知,只要學校上報項目,一批下來,許某就帶著施工隊到學校施工。

  由許某施工有個好處,就是學校向區教育局申請撥付工程款變得容易。針對許東在撥付工程款方面的“潛規則”,某學校校長感嘆道:“我們教育系統都知道他們之間是親兄弟關係。原來別人承攬工程,區教育局撥款很遲,要錢很費勁兒。十幾年前,我們欠了某公司的6萬元工程款,至今區教育局還沒有撥款!後來我們讓許某承攬工程,撥款果然很快,之後再有工程就都由許某幹了。2003年以來,許某承攬了我們學校的十個項目,工程款有460多萬元吧。”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學校校長對於許某承攬工程沒有進行招投標等情況,也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2002年至2009年8年間,許某在沒有營業執照、建築資質,沒有進行招投標的情況下,竟承攬教育系統的數十個工程,順利拿到了總額達2500萬元左右的工程款。

  投桃報李,當許東有事用錢時,賺得盆滿缽滿的許某就慷慨解囊,送給許東近200萬元,感謝局長哥哥對自己的悉心照顧。這種感情遠遠超出了親情,許東也解釋説,“因為他幹教育系統的工程沒少賺錢,也得到了我的關照,不然的話,給個三五萬就不錯了”。

  可能許東做夢也不會想到,案件偵破的關鍵環節,也就出在“非常安全”的人身上。偵查人員通過查學校撥付給許某的工程款流向,查到了許東在濟南以女兒名字登記的兩處房産,這兩處房産都是許東親自辦的手續,價值300余萬元。

  辦案人員在其中一處找到了正在睡午覺的許東。在出示證件後,説了一句:“許局長,你在誠基中心的另一處房産裝修得差不多了吧?”退居二線一年後,認為已經萬事大吉的許東,十幾年堅不可摧的心理防線瞬間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