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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誓詞看律師 生存狀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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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子嵐

  司法部前不久出臺了《關於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共9條,主要明確了制定決定的依據和目的,確定了參加宣誓人員範圍,規定了組織宣誓儀式的機構、時間和宣誓方式,等等。但就是這條類似政務新聞的消息居然引起了不小的反響,尤其是對律師統一的宣誓誓詞産生了濃厚的興趣,對這一群體的關注溢於言表。

  縱觀西方法治社會的發展和完善,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程序(制度因素)與法律職業(人的因素)起著決定性作用。當今我們的律師事業理念出現嚴重的缺失,顯然與沒有認真、正確對待“職業”理念息息相關,不僅法律職業人員隊伍尚未真正成型,一些法律從業者甚至並不清楚法律職業的內涵。於是,有些律師突破法律底線執業的黑幕時有所聞。法律職業與其他職業最大的區別就是責任。雖然各行各業都講究職業責任或社會責任,但其他行業的責任影響面有限,而法律職業責任缺失,小而言之,當事人的公平和正義受到挑戰與鄙視,其法律權益受損;大而言之,一國法律效力不彰,司法欠缺公信力。

  為了追求“無訟”的治境,歷代儒吏都向人們灌輸賤訟的價值取向,把敢於訴訟的人説是“刁民”,把幫助打官司的人斥為“訴棍”,好像他們跟流氓地痞沒啥兩樣,專門撩撥民眾到衙門告狀。回到中國司法現實,有的人對於訴訟的理解,首先想到找熟人、拉關係、請客送禮甚至行賄,而對於勝訴的結果,當事人或會認為是勝訴的一方使了關係。如果律師的真才實學不被重視,就會使得律師自我規範的動力與能力大大降低,花盡心思搞關係、找人脈。

  宣誓,到底能對法律人法律職業責任感的塑造起多大的作用,實在不好説,但這確實增強了律師從業的莊嚴感與神聖感。羅伯特 G 西蒙斯在《律師的責任》一書中論道:“一個人若投身於法律這一職業,其宗旨就必須是先主持正義而後考慮生計。”這是應然狀態。但實際情況是,當一個人連溫飽問題都無法解決的時候,談責任顯然是奢侈的。因此,對於任何一個人而言,光有神聖感是遠遠不夠的。從根本上改變律師如今的生存狀態,徹底剷除司法環境中一些骯髒的交易、不當的勾結,讓有真才實學的律師真正對法律負責、對司法負責,是正本清源的重要因素。律師一旦喪失對法律職業的信仰,往往是對整個法律信仰的喪失。法律職業信仰,首先是法律從業者信仰自己的職業,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創造其他主體信仰的先決條件。

  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必須要讓真才實學的名律師以及想出名的律師有生存發展的空間。假如某個律師要是沒有人脈關係或人脈關係很差,即便其名氣再大、水平再高也勢必寸步難行,那麼,誰也不會願意在正途上多行哪怕一步,這與宣誓與否、心中有無神聖感恐怕無一絲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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