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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防住火災,也得防住記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2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潮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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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生

  19日,河北保定市利民路一倉庫發生火災。南市區政府辦一週姓副主任應對記者採訪時稱:目前只有三句話:“火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不大、沒有新聞價值”;同時,一張姓副區長也強調“沒有新聞價值”。但當問及倉庫的所有者、存放何種貨物、損失等情況時,張副區長則緘口不言。(3月20日中國新聞網)

  新聞,即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對事件的新聞價值大小及有無的判斷,是記者的專業;隔行隔山,毋庸官員越俎代庖。但一句“沒有新聞價值”,給記者抓做“新聞眼”,助推了所採報道的傳播,激發了公眾對於事故真相的求知欲,大抵是相關官員始料未及,甚至後悔莫及的。

  “防火防盜防記者”;沒防住火災,卻儼如記者在所必防。失火倉庫大門口,消防車進後有人急忙關門,保安不讓記者進;相關官員更以“沒有新聞價值”搪塞記者。不知道還有沒官員“至於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但我卻要借北島詩句《回答》:“我——不——相——信!”一句“沒有新聞價值”,恰疑似“此地無銀三百兩”。

  其一:過火面積約400平方米,燒了1個半小時,共出動10輛消防車撲滅,——場面擺在那兒;其二,根據報道,後經“保定市消防部門證實,著火倉庫為保定市鐘樓商廈摩托車倉庫……目前,起火原因和經濟損失正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中。”,也可從旁“側證”——依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6條關於“管轄”“分工”規定之“(二)”:對於涉嫌“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傷十人以上的,受災三十戶以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事故調查主體的規格擺在那兒;其三,當然南市區官員“沒防住火災,也得防住記者”的諱莫如深,也加重了人的疑竇叢生。

  一起持續1個半小時、出動10輛消防車撲滅,由市級消防部門管轄、調查的火災事故;當然是公共安全事件;相關信息,也就應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動公開;而不容南市區官員以“沒有新聞價值”搪塞記者,漠視公眾知情權。

  所以不容南市區官員以“沒有新聞價值”搪塞,更在於,在他們眼裏,所謂“新聞價值”的判斷,即在於“人員傷亡”如何、“財産損失”如何,而這,關聯著事故等級的定性,進而關聯著程度有別的責任追究。要是任由口含天憲,自説自話,必然導致傾向於遮蓋隱瞞“捂蓋子”,——趨利避害,官員也是人;而一旦責任可以輕易推卸、消解,那官員的履行職責,安全監管,則也必將流於空疏懈怠。

  即此而言,記者的咬定青山不放鬆,繃緊探求火災事故事實真相的弦,亦即是監督官員,繃緊安全生産監管的弦,從而防微杜漸,將火患“掐滅在萌芽階段”,以使公共安全,得到維護。

熱詞:

  • 新聞價值
  • 沒有新聞價值
  • 火災死亡
  • 管轄
  • 財産損失
  • 新聞眼
  • 分工
  • 人員傷亡
  • 回答
  •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