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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遊條例(草案)二審 支持非遺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2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四川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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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旅遊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還是不分?怎麼分才能杜絕腐敗?3月19日上午,省人大城環資委召開《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徵求意見座談會,熱議這些問題,並就旅遊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維護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稿增加各級政府職責

  該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一審,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已將法規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與一審稿相比,此次的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各級政府在引領和扶持旅遊産業發展方面的職責。如第四條規定:“省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産業發展領導小組,對全省旅遊業發展中重大問題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旅遊規劃,將旅遊規劃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審稿新增加的第十三條中,對設立旅遊度假區的申請、審核等環節作了明確規定,要求“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國家或省級旅遊度假區名義從事開發和經營活動”。

  在鼓勵和支持地方、民族特色文化旅遊方面,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並明確“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委託旅行社安排公務活動方面,除一審稿中規定“應當遵循節約、效能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明確“不得借此組織公費旅遊”。

  國有旅遊資源權屬引熱議

  “國有旅遊資源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適當分離”,徵求意見稿中的這個規定,引起與會人員熱烈討論。

  來自省監察廳的同志認為,國有旅遊資源的經營權轉讓過程中,極易滋生腐敗,建議在條例中對國有旅遊資源的經營權轉讓程序進行嚴格規定,杜絕腐敗。

  省法制辦政法處副處長溫暉表示,從國家層面來説,除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經營權不得進行整體性轉讓外,國有旅遊資源的經營權和所有權鼓勵適當分離。“利用社會資金來參與一些景區的開發和保護,並非壞事。”溫暉説,國有旅遊資源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甚至縣級不同層次,可以對不同層次的旅遊資源採取分類處理,“在分層次處理過程中考慮如何堵住腐敗的漏洞”。

  旅遊安全受到關注。來自林業、工商等部門的同志提出,旅遊經營者除應制定並實施安全事故和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之外,還有義務主動消除安全隱患,在旅遊設施、設備的建設、維護等方面制定明確標準。如彎道等危險路段是否應該設置防撞墻?鄉村旅館是否應按一定標準進行防火改造?

  在消費者權益維護等方面,參會人員也提出了具體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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