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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吧狀告文體局,法院判決文體局吊銷有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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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線訊 去年7月,因接納未成年人上網,鎮遠縣世紀網吧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被黔東南州文化體育局吊銷。因質疑文化部門吊銷許可證的行為,該網吧一紙訴狀將州文體局告上了法庭。近日,黔東南州法院就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世紀網吧敗訴。

  網吧:

  證據不足違反程序

  庭審中,鎮遠縣世紀網吧訴稱,2011年4月12日晚11時,世紀網吧在未登記身份證件的情況下,准許兩名青年上網,但不到24點他們就下機了,所以州文體局所説的容留6名未成年人上網以及超時營業的情況不存在。

  而州文體局僅憑公安機關事後對幾名未成年人的口供就認定網吧有違規行為,主要證據明顯不足。此外,公安機關在詢問未成年人時,他們的家屬不在場,只有一名民警自問自記,其筆錄製作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無效證據,州文體局以此證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理應撤銷。

  再者,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吊銷許可證的,州文體局應當告知網吧享有聽證的權利,而網吧在被處罰前已口頭提出了聽證申請,但州文體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舉行聽證,也未經集體討論,屬於處罰程序違法。

  文體局:

  網吧違法證據充分

  黔東南州文體局辯稱,鎮遠世紀網吧在2011年4月13日淩晨1時許未經登記就接納了唐朝海等6名未成年人上網,這有公安機關對上網人員的詢問筆錄、州文化執法人員對網吧管理人員的詢問筆錄以及被詢問人的戶籍、相關學校的證明等作為證據,足以認定。

  鎮遠縣公安局在處理一起治安案件時發現了世紀網吧的違法行為後,移送州文體局查處,移送程序合法。此外,世紀網吧認為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係自問自記的誘供行為,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

  一審法院查明,2011年4月份,鎮遠縣公安局在辦理一起治安案件時發現世紀網吧于當月12日晚11時至次日淩晨1時許未經身份登記就先後接納未成年人張某、楊某等6人在網吧上網。

  就此,鎮遠縣公安局于4月15日受案登記,又于5月15日移送鎮遠縣文化局處理。5月31日,州文體局決定立案查處此事。經調查,該局確認世紀網吧確實接納未成年人唐朝海等6人上網,且未核對登記幾人的身份證,還存在超時經營行為。

  同年6月21日,州文體局審批同意對世紀網吧擬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隨後,該局向世紀網吧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網吧享有聽證權利,網吧遞交了申辯書,但未主張聽證權利。2011年7月8日,州文體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世紀網吧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法院終審

  維持原判

  原告對處罰不服,向黔東南州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州政府維持了上述處罰決定,世紀網吧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據悉,凱里市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就此案作出了維持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世紀網吧不服,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州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認定世紀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的事實客觀存在,州文體局對其進行處罰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鋻於認定的事實,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黔東南州法院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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