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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大盜13年罰單有些刺眼?看管文物也應負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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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海建

  故宮既然是公共財産,偷盜者伏法埋單,牛欄關貓的“守夜人”恐怕也難逃其咎。  

  3月19日,故宮文物失竊案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罰款1.3萬元。法院認定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3月19日中國新聞網)

  比此前的行竊故宮者,石柏魁已算萬幸。在新中國成立後故宮5次被盜案中,3人被判無期、2人被判死刑。好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針對盜竊罪取消了死刑。

  “社會危害性極大”是故宮文物被盜案的定性之詞。但這樣的判詞,其實同樣適用於故宮:3個月內發生的“八重門”事件,“失竊門”、“錯字門”、“會所門”、“哥窯門”、“拍賣門”……哪一起不是“社會危害性極大”?頗有意思的是,今年正是台北“故宮博物院”正式動工落戶50週年,半個世紀過去了,當年從大陸運往台灣的2972箱文物中,除了遺損了一頁紙和一包鹽之外,其他全部在冊。兩相比對,令人唏噓。

  故宮既然是公共財産,偷盜者伏法埋單,牛欄關貓的“守夜人”恐怕也難逃其咎。一方面,比之於偷竊者的罪行來説,看管不嚴、監管不當的過失,似乎難分伯仲,如果管理者可以置身事外,善良的民眾恐怕難免要替石柏魁叫聲冤屈:你要是看好門,別人的悲愴命運會不會逆轉呢?另一方面,懲戒石柏魁,當然有彰顯故宮的尊崇地位與不可侵犯的意思。責罰對等是法律的最基本規則,被盜物品價值高、自然罰單就高──那麼,看管的文物價值大,肩負的法定責任為何反而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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