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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禁用”第一” 招生宣傳不得公佈專升本比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半島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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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記者從駐青高校獲悉,山東省教育廳日前下發2012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制訂和審查工作通知,其中明確要求招生簡章中不得使用“第一”、“之首”、“最”等字眼,還要求高校對專升本不做宣傳,專升本比例不得公佈。

  省教育廳此次出臺規定針對全省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學院等各類型院校。招生章程中應當包括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學校辦學層次、類型、批准成立時間、批准單位,辦學基本條件(包括學校規模、佔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師資情況及圖書、實驗設備總值等),以及院係設置、歷史沿革、辦學理念、辦學特色、辦學成就等內容。

  根據要求,各級院校對報到率、就業率、考研率和四、六級通過率介紹要真實,對專升本不做宣傳,專升本比例不得公佈。招生簡章、招生手冊、宣傳畫冊、光盤和報刊電視訪談等宣傳內容不得超出備案的招生章程範圍,宣傳材料中不得突出書記、校長等學校領導個人。

  值得注意的是,省教育廳特別要求招生簡章中各類數據及表述應當準確規範,不得誇大其辭、模棱兩可,學校簡介中不得使用“第一 ”、“之首 ”、“最”、“唯一”、“一流”、“100%”等字眼。學校應當列明招生專業名稱、層次、學制、招生人數等,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招生計劃要分別列明。專業名稱必須使用教育部頒布的專業目錄中的規範名稱。要説明證書頒發的機構和證書類別。獨立學院畢業生學歷證書由獨立學院頒發。

  招生條件和錄取規則也必須要明確,包括專業培養對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招生對象、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批次,錄取規則(如有無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育測試成績、高考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等),要明確退學學生退費規定以及獎學金、各類貸款和學生資助管理政策和辦法。

  省教育廳明令禁止各種招生代理行為,各高等學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員協助發佈招生宣傳資料,不得委託校外人員或社會機構代為發佈招生廣告或代理招生。

  2012年,省教育廳將繼續通過“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對各高校的招生章程進行集中審核,各高等學校須于 4月10日前,登錄“陽光高考”信息平臺上傳本校的招生章程。學校在進行招生宣傳時必須註明以下字樣:此招生章程已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核,並在教育部備案,詳細內容可登錄山東省教育廳網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網站gaokao.chsi.com.cn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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