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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前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2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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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項改革的動力不僅來自事業單位本身,更來自其與政府自身改革的交叉並行,以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社會建設、民生需求的合力推動

  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11年3月23日下發了《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一年來,中央和地方在事業單位清理規範、科學分類以及推動配套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

  據《瞭望》新聞週刊了解,主管部門近期將就事業單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進一步推動這項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任務複雜艱巨、影響廣泛而深遠的改革繼續清障前行。

  近日,本刊記者專訪了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才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吳江教授。他認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一年來的成果説明,這項改革的動力不僅來自事業單位本身,更來自其與政府自身改革的交叉並行,以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社會建設、民生需求的合力推動。“總體來看,改革的大方向是對的,應堅定不移地推動下去。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分類細化、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配套改革等難題也須高度重視,並在改革進程中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破解”。

  “不能為分類而分類”

  “轉企走向市場的這部分事業單位,雖然在國有資産向經營性資産轉變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看會很快迸發出活力和創造力”,吳江指出,“分類的難點還在於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和對公益一類、二類的具體劃分。”

  “意見”明確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中,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能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因此,這部分‘事業人’完全回歸公務員序列的可能性非常有限”,吳江説,這些包括城管、衛生監督、勞動監察、社保稽查、調解仲裁、各類鑒定等在內的事業單位,承擔著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監管職能,完全回到行政系統也不利於處理監管與行政的關係。

  對於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而言,按中央部署,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吳江説,同時,公益事業發展的不平衡性,也造成各地各部門在公益分類界定上出現一定差異,可能會出現相互攀比,造成劃入一類的單位過多,劃入二類的單位過少。“大家爭搞‘純公益’,既不利於事業的發展,也不利於財政支持的確定”。

  “這些分類中具體難點和出現的傾向性問題,還需要深入研究、逐一攻克”,吳江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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