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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身份證需要限權與監督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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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著走著,迎面來了兩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證,還將身份證號輸入讀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壞人,好嚇人啊!”一名廣州市民發出的微博,引起不少網友關注。據悉,廣州市天河區警方于3月16日起,在轄內中心區域主要路段設立54個固定崗、8個機巡組和16個截查點。警察根據目測,對形跡可疑的人員以及攜帶的物品進行截查。(3月19日《羊城晚報》)

  街頭查驗行人身份證,廣州天河區警方稱得上“開先河”,暫不論此種做法能否收到成效,單就市民反映的“好嚇人”,警方就需要進行反思。因為警察的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穩定,讓民眾普遍感覺“放心”,而街頭查身份證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勢必造成市民的恐慌,如此執法顯然值得商榷。

  警察查身份證,屬於職責所在,按照我國《警察法》的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雖然有法可依,但需要明確的是,被檢查的對像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而警察街頭查行人身份證,無形中將所有人都納入“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行列,這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一種侵犯。當然,公民出於配合的原則可以接受查驗,但絕非等同於必須遵守,因為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公民外出必須持身份證。同樣,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的規定,只有在符合“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等四種情形時,警察才有權查驗身份證,也就是説,當公民正常出入公共場所時,警察並沒有權利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街頭查驗行人身份證無疑有濫權嫌疑。

  就一般情況而言,警察在機場、碼頭、車站等特殊場所,對過往行人進行身份證查驗,能夠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畢竟這些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保障是首位。而將警察查證範圍擴大至大街小巷,不僅有浪費警力之嫌,還會引起民眾的恐慌和不安全感。因為按照廣州警方的做法,警察查證都是根據目測,對形跡可疑的人員以及攜帶的物品進行截查。對於無任何證件、又無法説明,以及其攜帶物品可疑的人員,有可能會被傳喚至派出所,做進一步盤查。對公眾而言,倘若忘記帶身份證上街就隨時面臨被查甚至被傳喚的可能,更為嚴重的是,倘若公民的身份證遺失或一時無法找到,很可能面臨被“拘留”的風險,直至經過多種證明才能獲得自由。

  客觀地説,政府的公共資源極其有限,警察執法應該用在“刀刃”上,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街頭隨意查驗行人身份證,則是對警察權力的濫用,理應受到限制,這樣做不僅能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還可以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警察擁有查證的權力,但必須得到進一步規範,使查證局限于特殊場合與一定範圍,同時還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確保警察權力不被濫用。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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