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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改兵役法 規定公民就業要為服兵役讓步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0日 1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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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兵役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和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身份證法:

  警察查身份證範圍擴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在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增加了指紋信息,並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又訊 據了解,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擴大了警察查證的範圍。規定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黃雙全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擴大警察查證範圍不會導致查驗權力的濫用。黃雙全説,增加的這個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義務,但是總的目的還是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最終的目的還是要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安全。(中新)

  反恐決定:

  首次界定恐怖活動定義

  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適應我國反恐怖鬥爭的現實需要,借鑒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文件的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動及其組織和人員。

  決定規定,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決定規定,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決定明確了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和組織力量,規定:“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決定還完善了涉恐資産凍結機制等內容。

  兵役法:

  男滿18歲須兵役登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根據修改後的兵役法,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修改後的兵役法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在校生入伍

  可獲學費補償

  據新華社電 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日前印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複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決定自2011年秋季學期起,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退役後複學的原高校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資助。

  不包括定向生國防生  

  《辦法》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均享受這一政策。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

  補償最高不過6000元

  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6000元。應徵入伍的高校在校學生退役複學後,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每名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辦法》明確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不具備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

熱詞:

  • 學費
  • 修改
  • 反恐怖
  • 國家助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