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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誰是司機誰拿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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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19日訊(記者 李寶然 通訊員 潘濤 劉元元) 出租車燃油補貼是中央財政為化解油價調整對出租汽車經營效益的影響而進行的臨時油價補貼。租來手續跑出租,燃油補貼應當給誰?東港區法院近日調解了一起索要燃油補貼的案件,將燃油補貼費補貼給實際開出租車的尹某。

  2007年11月,趙某和尹某簽訂了一份“出租車買賣、營運手續租賃合同”,約定趙某將他購買的“捷達”轎車一輛(挂靠某公司營運)賣給尹某,趙某同時將出租車營運手續出租給尹某從事營運,約定租賃期限至2011年5月,合同期滿後,尹某將運營許可證歸還給趙某,雙方解除合同。

  2008年6月,國家成品油調價,日照市依照國家政策發放出租車燃油補貼費,每年補貼標準不一。

  2011年5月26日租用期滿後,趙某、尹某雙方進行了結算,其中包括2009年前的燃油補貼費雙方也結算完畢。2011年6月,趙某領取了2010年的燃油補貼費5090元。

  2011年6月16日,尹某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返還其領取的2010年燃油補貼費5090元。但趙某主張,雙方的轉讓合同中並未約定燃油補貼歸誰,於是拒絕給付。

  2011年7月12日,東港區法院調解了這起燃油補貼的案件,趙某將領取的2010年5090元燃油補貼費給了尹某。

  東港區法院辦案法官認為,根據規定燃油補貼應該是補貼給實際開出租車的人。

  據了解,在實際中出租車大多挂靠在某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在運營過程中車主將出租車轉讓或租讓給他人,但在轉讓或租讓協議中未對燃油補貼作出約定。實際中燃油補貼領取的通行做法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將燃油補貼按標準發放給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再將燃油補貼發放給與其簽訂挂靠合同的車主。

  但由於車主與實際運營人對此沒有約定或未將該約定通知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就容易導致車主將燃油補貼申領後不交給實際運營人,或者出租車公司未直接將燃油補貼發放給實際運營人,從而導致糾紛。

  基於這種情況,法官建議出租車主將車輛轉讓或者租讓給他人時,在協議中約定燃油補貼歸誰所有,並將該協議送交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以得到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日後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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