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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蛀蟲”王增先獲刑死緩(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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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先在庭審現場。青島中院供圖

  本報青島3月19日訊(記者姜萌趙壁)19日下午,在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青島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原主任王增先貪污受賄一案,由青島中院異地一審公開宣判。王增先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和單位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王增先於1997年6月20日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主持青島福彩中心的全面工作,2010年1月27日被免職。2000年至2009年,王增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美華公司、江平等企業或個人提供幫助或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北京美華公司總經理王志斌及江平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美元、轎車等財物,共折合人民幣768萬餘元。

  2006年至2008年,王增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單位公款人民幣4864萬元,其中4000萬元未遂。2006年12月至2009年2月,王增先代表青島福彩中心向北京美華公司、深圳思樂公司索要人民幣300萬元及麵包車、辦公用品等價值人民幣290余萬元的物品,用於單位公務或發放福利。另查明,王增先是被查處歸案,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增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王增先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索取、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增先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人,構成單位受賄罪。王增先貪污公款人民幣4000萬元係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在量刑時依法酌情對王增先予以考慮。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王增先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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