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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賠償”──受害人渴盼的“福音”(1)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1: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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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或為修改國家賠償法律提供一個里程碑式案例──

  “怠于受理兇手的投案自首,引發後續命案”……這17個字寫在紙上顯得輕飄飄的,可如果把它們與造成“五死一傷”的殺人案聯絡起來,是不是感受到一種生命難以承受之重?如果再知道此案裏受傷致殘的12歲女孩始終被現行《國家賠償法》擋在公力救濟的大門之外,是不是更感受到那種欲哭無淚的壓抑?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一些法律已經把不作為列入法律調整的範疇。本案受害女孩父親的999份申告書,將“不作為是否應該納入國家賠償”這一話題再次推到了風口浪尖……

  1.五死一傷兇手服判

  2010年11月9日,海南發生了建省以來一案傷亡人數最多(五死一傷)的兇殺案,當地稱之為“11 9”特大殺人案。

  慘案肇始於行兇人諶黃業與鄰居林某因瑣事結怨。2010年11月9日淩晨3時許,諶黃業酒後在文昌市文昌東路鎮切片場內,持刀將林某與其12歲、10歲的兩個兒子殺死。6時許,諶黃業來到海口大致坡派出所投案自首。大致坡派出所教導員許繼松、值班民警張翔沒有立即對投案人採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諶黃業離開派出所後,騎自行車竄到海口大致坡第二市場再次行兇,將與其曾有矛盾的湖南老鄉武某及其10歲兒子殺死,並刺傷其12歲女兒(下稱“受害女孩”)。二次作案後,諶黃業又返回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12月17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諶黃業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諶黃業沒有上訴。

  兇手雖已服判,但唯一倖存下來的受害女孩于2011年1月18日經醫院診斷,結果為創傷後精神應急障礙,醫生建議立刻住院治療。然而,高額的治療費用,對這個剛剛遭受過一場災難的家庭來説實在是無力承擔。隨著女孩病情的加重,父親李某帶她于2011年3月18日再次到醫院復診,醫院的診斷為“精神應急障礙、重度抑鬱、廣泛焦慮”。在對女孩做過精神疾病鑒定後,邵陽市博大司法鑒定所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患有創傷後應急障礙,評定為八級傷殘。

  2.玩忽職守不予賠償

  大致坡鎮派出所教導員許繼松和民警張翔涉嫌嚴重瀆職和玩忽職守,觸犯刑法。2011年7月8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翔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許繼松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兩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海口市中級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判決駁回,維持原判。在此期間,李某及代理律師多次要求以被害人身份參與兩民警涉嫌玩忽職守案訴訟,均被法院告知不能參與,只能旁聽。

  早在2010年12月20日,李某與其他被害人家屬便針對有關民警不作為,向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申請了行政賠償。2011年2月18日,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理由是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被害人家屬對此不服,不斷向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011年9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被害人家屬上訴後,2011年12月23日,海南省高院裁定撤銷原裁定,指定海南省海口市中院立案受理。此案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熱詞:

  • 諶黃業
  • 福音
  • 重度抑鬱
  • 不作為
  • 受害人
  • 國家賠償法
  • 派出所
  • 被告人
  • 2010年
  •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