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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仲介機構責任 期盼保薦人制度改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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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證監會發佈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代和項目組成員的問責制度。證監會還表示,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

  説起保薦人失職給證券市場帶來的傷害,投資者的第一反應恐怕就是綠大地造假上市案了。此次證監會對保薦業務進一步加強監管,讓投資者看到了保薦人制度改革的希望。作為一名投資者,筆者對證監會即將啟動的這項改革有三個期盼。

  一盼保薦人制度改革能夠借鑒海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實施保薦人終身負責制度。內地的保薦人制度主要是從香港引入的,但保薦人制度發源地在英國。英國實行的是終身保薦人制度,與之相比,內地保薦人的保薦期限顯然過短。為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和證券市場的安全性,建議適當加長保薦期限。

  二盼保薦人制度改革能把民事賠償制度落到實處。無救濟則無權利,相較于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民事救濟是由違法者向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由此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整個市場共同監督違法違規行為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監管效率。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於資本市場的民事賠償規定甚為模糊,對很多關鍵性問題沒有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使得證券民事救濟機制毫無威懾力。因此,為了避免保薦人和發行人合謀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發生,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完善保薦人民事賠償機制,強化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盼保薦人制度改革能夠早日啟動,而非“適時”啟動。保薦人制度存在的問題管理層應該非常清楚,現在的證券市場要想讓投資者重拾信心,就必須對存在的弊端快刀斬亂麻。立法和修改法律條文的進程不妨加快一些,只有嚴厲的法律和高成本的違規代價,才能遏制保薦人失信造假行為,千萬不要被動地等下一個綠大地案出現,再來倒逼保薦人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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