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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放寬保薦人簽字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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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業內引起強烈關注的保薦代表人簽字權改革近日終於有了定論。中國證監會3月16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實施“2 2”模式,即在現行兩名保薦人負責一家發行人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俗稱的“2 1”模式)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即“2 2”模式)。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稱,此舉主要目的在提高保薦項目質量,同時緩解保代結構性緊張的問題,雖然通道擴大但對上市發行節奏影響不大。

  根據該《意見》,放寬保薦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人。但目前證監會同時要求,如果保薦代表人在正在核準流程中的發行項目上簽字,則不能同時提交其他發行申請,必須等該項目的核準結果公佈,即該項目的核準週期完成。

  有投行人士表示,“雙簽”制度的實行,會使得上報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審核節奏也加快,而對保代隊伍來説,部分保代會面臨洗牌,承攬和承做能力強的保代地位更加突出、部門組成更具靈活性,而保代會更加盡責更加珍惜資格。

  而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雙人雙簽”改革主要目的是適應新的市場要求,在緩解當前保薦人隊伍結構性緊張的同時提高保薦公司質量,但對於一級市場發行節奏影響甚微,“發行節奏從來不取決於保薦人,而取決於監管層”。

  除了放寬保代簽字權,《意見》的重點放在了強化保薦機構責任上,明確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人和項目組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薦人和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保薦業務、執業保代及其他項目人員勤勉盡責負監督管理職責,並應就保薦機構保薦項目及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意見》同時規定,自發佈之日起,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這意味著創業板首發申請材料將無需預留出3個月的審核時間,目前審計報告的有效期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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