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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新車”竟有維修記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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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員 吳艷燕 本報記者 欒吟之

  開了不久的新車居然會莫名出現兩條維修記錄,車主畢先生為此與汽車銷售公司對簿公堂,要求“退一賠一”。由於畢先生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被告在車輛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和根本性違約行為的證據,法院對畢先生的訴請未予支持。但考慮到被告作為銷售者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所售車輛真實情況,法院判令汽車銷售公司承擔部分違約責任,向車主支付2萬元。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4日,畢先生向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豐田思鉑睿轎車一輛,金額26.58萬元。此後,汽車銷售公司以“讓利”為由給了畢先生3.2萬元折扣。同年9月底,畢先生辦理了行駛證,併為車輛上牌。

  不久後,一次常規保養卻讓畢先生驚出一身汗。根據電腦維修記錄顯示,車輛曾在2010年4月和6月有過兩次開單記錄,項目分別為前右門整形、後備箱整形、行李廂蓋噴漆、前門噴漆、前葉拋光等。

  8月份買的新車怎麼會在早前有維修記錄?銷售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當初會給畢先生折扣,就是因為車子庫存時間較長。在車輛停放期間,後尾箱箱蓋曾被石頭砸過,車門也曾留下劃痕,所以進行過兩次維修。

  畢先生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工作人員隱瞞實情,使其誤以為提取的是新車,這一行為構成欺詐。為此,他于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一”。

  汽車銷售公司辯稱,交付的車輛儘管有維修記錄,但僅是外部小瑕疵的修補,內部性能無任何影響,修補後符合新車標準,仍應屬新車。公司因此讓利3.2萬元,不存在欺詐。

  法院最終判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向原告支付2萬元。

  【法官説法】

  問題一:汽車銷售公司在向畢先生售車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主審法官認為,汽車銷售公司作為銷售者未明確告知畢先生所購車輛存在維修情況,確實侵犯了畢先生作為消費者所享有的上述權利。但在涉案汽車銷售過程中,畢先生對讓利未作任何基本詢問,汽車銷售公司雖未明確告知,但也不存在故意隱瞞或告知虛假情況以誘使畢先生作出購買的行為,因此不存在欺詐行為。

  問題二: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是否存在其他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

  合法生效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應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根本性違約的情況。畢先生在提車時應視為已按新車出廠的標準進行了驗收,涉案車輛存在維修記錄並不影響畢先生正常使用汽車,汽車銷售公司雖在履行合同時存在瑕疵,但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畢先生主張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法辭典】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熱詞:

  • 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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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一賠一
  • 合同法
  • 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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