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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訴家暴舉證難 法院出手或可補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2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社區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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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袁定波

  45歲的阿松與27歲的阿琳都是再婚,剛剛相識的時候,阿琳覺得阿松對自己很殷勤,碰到節日還會送送小禮物,覺得蠻細心的。兩人很快擺了酒宴生活在一起,只差還沒領證。

  搬到一起後,阿琳發現阿松經常被朋友叫出去打麻將賭博,半夜三更回來是常事。阿琳先時還好言相勸,但都無濟於事。阿琳懷孕後更盼望阿松能在家陪伴自己,為這兩人常常爭吵,有一次爭執中阿松脾氣上來,劈頭蓋臉一通亂打,還重重地推搡阿琳,導致阿琳流産。但阿松很快認了錯,阿琳也就原諒了他。出院後兩人補辦了婚姻登記。

  不料此後的生活並沒有煥然一新,阿松依然我行我素。再一次爭吵後,阿琳回了娘家。阿松也沒有去叫妻子回來。阿琳回家去取衣服,被阿松攔著不讓拿,他再次動手打了妻子,導致阿琳腳趾骨折,住院十多天,花去醫藥費8000多元。

  這次住院後,阿琳決定與丈夫離婚。2009年起,阿琳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並要求阿松支付醫療費8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

  由於阿琳拿不出相關證據,阿松也不承認自己曾打過妻子,法官告訴阿琳,這樣的話,法院是沒法判阿松賠償的。最終,阿琳放棄了對醫療費及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最近兩年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共以判決為結案方式審結離婚案件696件,從起訴離婚理由來看,以家庭暴力為主要離婚理由或者理由之一的案件數量有112件,佔到全部判決結案案件的16%左右。

  在112件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原告要想舉證證明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存在較大困難。慈溪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文艷分析了其中原因:主要是當事人不懂法及受“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的影響,導致被害人往往採取消極忍受的態度。

  法律規定只有給對方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才構成家庭暴力,如果受害方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也沒做傷情鑒定,再想追究對方民事責任時,由於時過境遷,法院已經無法認定對方是否實施家庭暴力。

  王文艷建議,如果想在離婚時提起對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需女方承擔舉證責任。一般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遭到家庭暴力後女方去醫院就診的病歷資料,相關的照片;有些嚴重的爭執,有可能需要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你的配偶對你實施了怎樣的暴力,達到了什麼傷害程度,造成的損失如何等等,都需要證明。如果有其他人在場,最好提交他們的證人證言,可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另外還要考慮到,對方可能有否認的情形。

  王文艷認為,針對當事人的舉證壓力,人民法院應該強化依申請調取相關證據的職能,以彌補當事人較弱的訴訟能力的缺陷,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受害人因客觀原因舉證有困難主要表現為:相關資料被家庭暴力救助部門存檔保存,比如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處理記錄;公共場合的視頻攝像監控裝置收集的資料,比如在有關單位、社區等公共場所的視頻攝像監控裝置的目標範圍內所發生的家庭暴力;相關證人不出具證言又不能出庭作證,但聲明“司法人員來調查可以為其證明”的。這些情況,應該屬於受害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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