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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徵地農民留足發展資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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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

  倘若農村土地享有與城市土地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説徵收農民土地,同樣要以市場價來補償,圍繞著農村徵地的土地亂象勢必將大幅減少。

  來自國土資源部的消息,《土地管理法》修訂有關工作正在抓緊推進,在制度設計上,將圍繞徵地制度改革,重點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對農民房屋拆遷不再簡單地按附著物補償,要單獨給予補償。

  “新拆遷條例”的實施,解決了國有土地的徵收與補償問題,但農村集體土地如何徵收補償,一直未有明確的規定。這有失社會公平。城市土地的拆遷可以按市場價進行補償,憑什麼農村土地的徵收不以市場價對農民進行補償?更何況近年來發生的惡性拆遷事件以及群體事件,大多發生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過程中,如影響惡劣的“唐福珍事件”和“江西宜黃拆遷事件”。

  為何會有如此多的集體土地徵收糾紛?原因恐怕就在於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徵地程序和補償上已遠不能適應新的城市化需求,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其中很難得到合理的補償。而在快速城市化和“賣地財政”的背景下,更多的地方看中了相對低廉的集體土地,結果就是不少“被進城”、“被上樓”的農民,不但面臨著諸多的生存保障問題,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

  修訂《土地管理法》,就是要從頂層的制度設計層面,為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提供法律依據。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訂不僅表示不再簡單地按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而要單獨給予補償;更透露了在補償方式上的多樣化,如採取就業、培訓、留地、入股等多種安置模式,為被徵地農民留足發展資源,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徵地農民傾斜。實際上這和之前的“農村土地流轉”也是一脈相承。畢竟城市居民的房屋被拆遷,涉及的只是補償、安置是否合理的問題,而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則影響著其幾代人的“口糧保障”和未來活路,性質更嚴重。補償方式的多元化,可以給農民更多選擇,提供更多保障。

  倘若農村土地享有與城市土地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説徵收農民土地,同樣要以市場價來補償,圍繞著農村徵地的土地亂象勢必將大幅減少。但目前的徵地制度是先將農村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然後才能進入市場。而由於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一些地方在徵收農民土地的時候,並不認為他們侵犯了農民土地財産權,於是一方面補償很難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土地批轉成為腐敗高發區。因而,建立一個完善的土地市場體系,在徵地補償上向國有土地看齊,在增值收益上向農民傾斜,這是保障農民土地財産權的關鍵所在。《土地管理法》在修訂過程中,必須有此考慮,至少對被徵收後轉為商業用地的農民土地,可以引入市場價補償機制。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在任職的最後一年,政府將做幾件困難的事情,其中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制訂並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真正保障農民承包地的財産權。希望《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能為農民的土地財産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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