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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增加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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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16日訊 記者周芬棉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其核心內容是在,重視保薦人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並推動實現保薦全過程的有效內控。意見自發佈日起實施。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的問核制度,強調項目組所有成員責任,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的失控;要求保薦代表和項目組所有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並保留工作底稿,以此作為日後承擔責任的依據。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的最大特點是不僅僅保薦代表人“一支筆”要承擔責任,項目組每一個都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保薦機構作為一個整體也要對保薦項目負起責任,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亦應對保薦項目承擔責任。

  另外,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定在審企業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各有兩家在審企業。但是,該項調整不適用於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據這位負責人透露,證監會將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的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所有相關業務人員,進一步提升保薦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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