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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東附條件逮捕一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嫌犯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海南視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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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3月16日電(記者寧遠、通訊員林玥、高政洪、邢貞花)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否逮捕?答案是可以附條件逮捕。3月15日,樂東縣檢察院附條件批捕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周某。

  據了解,2011年8月18日15時許,周某無證駕駛無牌號“長運牌”拖拉機載碎石途經國道225線往利國方向行駛,當車行至黃流中學斜對面抱本路口時,恰遇受害人張某駕駛電動車從抱本路口駛出實施右轉彎,兩車遂發生刮撞,張某被撞倒。周某下車察看卻遲疑不予救助,在群眾的指責下,周某才將張某扶上一輛三輪風采車送往黃流醫院搶救,當三輪車開至黃流醫院後門時,周某以去取錢為藉口下車返回抱本路口,將肇事的“長運牌”拖拉機往利國方向開離現場,並將該車藏匿。三輪車司機與聞訊趕來的邱某等群眾一起將張某送進醫院,張某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案發後,在場群眾迅速拔打“110”報警,但周某交通肇事後逃逸,造成公安機關長時間不能立案偵查,引發受害人親屬持續上訪,影響十分惡劣。

  公安機關通過近四個多月的排查,終於鎖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樂東縣檢察院偵監部門及時派員提前介入,檢察人員多次趕赴辦案現場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開展證據論證,要求辦案人員依法多方提取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查找肇事車輛等,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周某歸案後一口咬定他當天沒有開車,但其辯解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説,且有兩名目擊證人能夠證實案發時肇事司機就是周某。在綜合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經基本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考慮到該案經過進一步的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樂東縣檢察院遂作出附條件批准逮捕決定,以達到懲治犯罪和息訪的社會效果。

  新聞鏈結:附條件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中,對於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的批准逮捕。附條件逮捕制度的運行程序:1、附條件逮捕必須經檢察委員會決議通過或檢察長決定。逮捕作出的程序,一般是案件承辦人員根據審查情況提出批准逮捕的意見,經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對於附條件逮捕的決定,必須要經過檢察委員會決議通過,這也是對附條件逮捕做出所持的更為謹慎態度,防止被濫用。2、向偵查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實和需要補充收集、核實的證據,並及時了解補充取證情況。在向公安機關做出附條件逮捕的同時,檢察機關必須向偵查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實和補充收集、核實的證據,並加強與偵查部門的溝通聯絡,及時了解補充取證情況。3、批准逮捕後三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接受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和指導,認真、嚴肅的對待每一起附條件逮捕案件。4、偵查機關在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屆滿時,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證據的,應當及時撤銷批准逮捕決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及時跟蹤監督偵查部門補充證據工作,督促偵查機關積極取證,如果發現偵查工作難有進展,難以取得定罪所必須的證據,應及時撤銷逮捕,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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