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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樂東原政協主席索賄受賄50萬元被判刑六年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3日 02: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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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12月22日電 日前,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就樂東黎族自治縣原政協主席林山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並收取賄賂一案作出判決,認定其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40萬元、非法收受好處費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其有期徒刑6年。

  副縣長主動索要30萬“辛苦費”

  2006年4月,樂東縣政府決定擴大建縣第一集貿市場,並成立第一集貿市場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第一集貿市場的拆遷、安置等相關工作。時任該縣副縣長的林山,擔任該領導小組組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開發商梁某以1022萬元的價格中標獲得了該市場的經營使用權後,梁某與潘某共同出資成立樂東確成物業有限公司,開發經營該市場。潘某具體負責該項目的拆遷、建設工作。2006年12月,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樂東確成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潘某為該物業開發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在拆遷過程中,林山對潘某説起拆遷工作很辛苦、難度很大,讓潘某能有所表示。2007年1月,潘某為了能使拆遷工作進展順利,便約林山在當地的金江酒店見面。林山開車到金江酒店的停車場後,潘確將30萬元人民幣送給林山,林山收下此款。

  開發商“禮金”20萬元買“同意”

  2007年,潘某的工程施工隊挂靠在樂東縣建築工程公司,準備承建原在第一集貿市場內居住人員的職工安置樓。在該安置樓的投標過程中,潘某找到林山,要求林給其幫忙。林山對該負責該投標工作的海口X誠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副經理薛某某打招呼,要求確保潘某能中標。

  法院查明,經薛某某操作後,潘某于2007年9月順利中標,並承建這兩幢安置樓。為了感謝林山的幫助,2009年春節期間,潘某到樂東縣利國鎮某某村林山的老家串門。在林山家的二樓,潘某將10萬元人民幣送給林山。林山收下了此款。

  據了解,在潘某承建職工安置樓建設期間,對於潘某的撥付工程款的請求,林山每次都簽字同意。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林山向潘某提出要“借”10萬元。潘某明白這是“以藉為名,索要為實”,考慮到安置樓的工程款的撥付由其分管,潘某便答應林的要求。幾天后,潘某約林山在大安河附近見面。當林山開車過來後,潘某送給林山10萬元人民幣,林山收下此款。

  2011年4月,林山聽説潘某在被有關部門調查後,便在4月11日、20日分3次將50萬元作為其收受的禮金上繳給縣紀委。

  4月底,樂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林山的人大代表資格,許可司法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2011年4月30日,林山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受賄50萬獲刑6年

  在庭審期間,林山的辯護人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賄賂款50萬元沒有異議,但對指控被告人收受第一筆款30萬元屬於索賄有異議,應定性為一般性受賄。辯護人還稱,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回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庭審中自願認罪,其主觀惡性小,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社會危害性小,工作表現一貫良好,工作盡職盡責,應對被告人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亞市城郊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40萬元、非法收受好處費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會指控被告人林山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院予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山身為領導幹部,本應為民謀利,卻利用手中人民給予的權利,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總額50萬元,其中40萬元是屬於主動索要,應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在樂東縣第一農貿市場拆遷、安置過程中受賄30萬元不屬於索賄而是一般受賄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該院不予採納。本案被告人林山明確承認,其曾對潘某説整個工作難度很大,讓潘某能有所表示,對此潘某的證言也已得到印證。在此被告人雖然沒有明確向潘某索要錢物及數額,但暗示的意味很明顯,在正常情況下,一般的人都應能領會其中索要的含義,雖然索要的數額不明確,但潘某將30萬元送給其時,其沒有拒絕,故認定被告人索賄30萬元的證據是充分的。鋻於被告人林山在案發前主動向紀檢及有關辦案部門主動上繳全部受賄贓款並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日前,三亞市城郊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寧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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