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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便車被司機強暴 一天后在賓館再次遭強姦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0日 16: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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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邁男子李某海兩次強姦搭車女子被抓獲。樂東法院一審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其無罪,將其釋放。近日,經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海強姦一案進行重審並宣判,撤銷樂東縣法院的無罪判決,改判原審被告人李某海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女子搭便車不幸被司機強暴

  2009年3月17日21許,廣西女子吳某(30歲)到澄邁縣老城鎮找工作時,因錯過回澄邁福山鎮的班車,在老城鎮路邊一直搭不上車。她看到路邊某飯店門口停了幾輛大貨車,便上前詢問車上男子能否讓自己搭便車到福山鎮。這位“熱心”的司機同意了。期間,吳某要下車,男子不讓其下車,並讓其跟隨自己到樂東送貨再回來。隨後,男子強行與吳某發生關係。

  2009年3月18日16時許,貨車開到樂東縣黃流鎮,男子在某賓館308房開房後,再次強行與吳某發生關係。18時許,吳某借機到黃流邊防派出所欲報案,但因其未具體反映案情和派出所查找不到她的照片而不予登記。次日中午,貨車到樂東縣九所鎮裝貨,男子帶著吳某趕到樂東縣城,並在縣城某賓館開215號房休息。開房後,吳某找藉口外出,經他人指點,到樂東縣公安局抱由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接案後,趕到該賓館將男子抓獲。

  經警方查明,這名司機名叫李某海,36歲,澄邁縣金江鎮人。

  一審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

  2009年3月19日,李某海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隨後,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海犯強姦罪,向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去年1月19日,樂東法院經過審理後,以李某海犯強姦行為證據不足為由,宣告李某海無罪。隨後,樂東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樂東縣檢察院認為:李某海將搭便車的吳某控制,在深夜、高速行駛的車輛和狹小的駕駛室裏,利用吳某孤立無援、不敢反抗的心理和無法有效反抗的空間條件,強行與吳某發生性關係;到休息地後,利用吳某的軟弱,在賓館裏再次強行發生性關係,其行為違背了婦女意志,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強姦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樂東縣法院僅以是否存在表面抗爭來認定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缺乏客觀依據和法律依據,遂提出抗訴。

  終審被判強姦罪獲刑3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海為了達到姦淫目的,在吳某搭上車後,便將車門反鎖,並兩次阻止其下車,迫使其留在車上。控制吳某後,李某海利用夜深無人和行駛中的貨車等時空環境,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李某海主觀上具有強姦婦女的目的;李某海在兩次姦淫吳某時,雖然均沒有採取明顯的暴力手段,但其利用了對吳某不利的時空環境和具有威脅性的肢體動作,使得吳某某在精神上受到威脅,以至於被強姦時不敢反抗,因孤立無援而不能反抗。但其還是不斷尋求救助,並配合警方將李某海抓獲。可見,李某海與吳某發生性關係,是違背吳某意志的。

  最後,該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樂東縣人民法院(2009)樂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李某海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