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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商家賠償37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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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報訊 記者陳輝鵬通訊員盧柱平報道:電搖床燒死兩個月大的女嬰,其父母將廠家及銷售商一併告上法庭,索賠76萬多元。昨天,南海法院通報,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7萬多元。目前雙方均無上訴,判決也已生效。

  案情:

  電搖床起火女嬰被燒死

  2010年國慶節前,來自四川的小王當上了爸爸,妻子小舒生下一女嬰。小王在南海西樵租了一棟三層樓房,三樓住人、二樓生産、一樓做生意。

  國慶節期間,小王到順德順聯北區傢俬城某商場花700元為女兒購買了一張嬰兒電搖床,放在一樓辦公室,方便白天做生意時也能照看一下。

  2010年12月14日下午6時許,小舒把女嬰放在嬰兒搖床上睡覺,並接上電源啟動搖床。小舒交代母親何某看一下女嬰,然後就上三樓洗衣服。看到女嬰在搖床裏睡得正香,何某就到辦公室外看小王等人裝貨。大約半小時後,何某發現辦公室冒煙便大叫救命,正在裝貨的小王與工人一起趕回辦公室撲救,幾分鐘後將火撲滅。女嬰被迅速送往醫院搶救時已停止呼吸。後經司法鑒定,女嬰係燒死。

  悲痛萬分的小王夫婦將電搖床生産廠家順德某傢具廠、銷售商家順德某電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544900元,喪葬費1853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懲罰性賠償金150000元,合共76萬多元。

  辯稱:

  電搖床無質量問題

  銷售商家順德某電子公司稱涉案搖床並非其出售,是原告購自他處,不同意賠償。

  生産廠家順德某傢具廠則辯稱,工廠所有産品在出廠前均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檢查,並有詳細使用説明書。涉案電動嬰兒床出廠時為合格産品,是原告通過順德某電子公司購買的。而廠家提供給該公司的此款産品完全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有合格的檢驗報告。本案火災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與“嬰兒搖床”無唯一、必然的因果關係。廠家所生産的“嬰兒搖床”在使用説明中明確註明:本産品必須在大人陪護下使用。而嬰兒被燒死時沒有大人在場,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判決:

  廠家商家連帶賠7成

  南海法院根據確認的事實認為,本案屬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消防部門認定引起火災的成因之一,是嬰兒搖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引燃搖床上可燃物造成火勢蔓延,反映嬰兒搖床存在産品質量缺陷。順德某傢具廠作為産品製造者,順德某電子公司既是銷售者,又在其銷售的産品上使用自己的名稱,故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消防部門認定火災成因之二,是火災發生初期未有人及時發現火情並及時進行撲救。順德某傢具廠在産品使用説明上已經提示使用期間成年人不要離開,兩原告雖稱其在購買嬰兒搖床後沒有帶走産品包裝和相關使用説明,未看見説明書上的警示。但作為成年人,應當清楚在使用電器産品時需要注意安全。但原告在使用嬰兒搖床過程中,沒有全程看護,導致危險發生後未能及時排除險情和救護,從而造成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原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

  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承擔本案經濟損失的30%,被告承擔本案經濟損失的70%。經核定,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款為347546.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對原告主張的懲罰性賠償金15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熱詞:

  • 搖床
  • 火災成因
  • 賠償原告
  • 女嬰
  • 廠家商家
  • 被告
  • 精神損害
  • 懲罰性賠償金
  • 2010年
  • 電氣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