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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搖床著火燒死兩月齡女嬰 廠家賠款母親亦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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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區法院判被告賠償37萬餘元,原告沒有全程看護擔責30%

  新快報訊 記者 李海強 通訊員 盧柱平 報道 電搖床發生故障起火,裏面兩個多月大的女嬰慘被燒死。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37萬餘元。目前雙方均無上訴,判決已生效。

  2010年9月,佛山南海區西樵的小王在順德順聯北區傢具城某商場花了700元為剛出生的女嬰購買了一張嬰兒電搖床。2010年12月14日下午6時許,小王的妻子小舒把女嬰放在電搖床上睡覺,並接上電源、啟動搖床。由於後來大人有事,無人在電搖床邊守候。大約半個小時後,電搖床起火。大家迅速將火撲滅並抱起女嬰送往醫院搶救,但女嬰最終還是停止了呼吸。經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認定,災害成因為:1、嬰兒搖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引燃搖床上的可燃物造成火勢蔓延;2、火災發生初期,未有人及時發現火情並及時進行撲救。經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王的女嬰符合生前燒死死亡。

  小王夫婦後將電搖床生産廠家順德某傢具廠、銷售商家順德某電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懲罰性賠償金等合計76萬餘元。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認為,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認定引起火災的成因之一,是嬰兒搖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反映嬰兒搖床存在産品質量缺陷。此外,原告在使用嬰兒搖床過程中,沒有全程看護,導致危險發生後未能及時排除險情和救護,從而造成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原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法院遂酌定原告承擔本案經濟損失的30%,被告承擔本案經濟損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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