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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出租 業主利益要保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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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10日鐘某與某創公司雙方簽訂《物業租售委託書》,鐘某委託某創公司出租其物業。鐘某向某創公司繳納了佣金2500元及涉案物業的鑰匙一條,後某創公司將上述物業出租給了某衛廚公司,合約約定租期為一年(即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19日),租金為2500元/月。合同簽訂後,某創公司在上述合同的背面額外寫下了一條款,記載著“經紀方承諾,在本合同未到期而乙方提前搬走的情況下,某創公司必須免費將甲方的物業出租,如未能租出,經紀方代替乙方負擔費用(如房租),至合同期滿,前提是甲方必須提前2個月通知經紀方”,該條款下方有某創公司的經紀人馮某的簽名及蓋有某創公司的業務專用章。

  後承租方某衛廚公司在2008年6月16日提前搬出了鐘某的物業,某創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向鐘某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上記載著“物業因未租滿一年現已空出,我經紀方今天于2008年6月16日已接到通知”,該證明下方有某創公司的公章及有某創公司的員工簽名。涉案物業在衛廚公司搬出之後,某創公司一直未重新出租。但當鐘某要求某創公司承擔租金損失時,某創公司卻認為鐘某沒有在衛廚公司搬離前兩個月提前告知,因此拒絕支付。最終法院判決某創公司應當向鐘某支付從承租方搬離涉案物業2個月後即2008年8月17日至租賃合同期滿之日即2008年12月19日的租金10000元。

  【法官點評】

  業主委託房地産仲介租售房産在現實中十分普遍,房地産仲介幫業主出租房屋,業主獲得租金,房地産仲介獲得佣金收入,雙方各取所需。在這過程中一般要簽訂委託合同或合約,委託合同一般由房地産仲介提供,基本上是格式條款。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業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是一個博弈的過程。本案業主充分認識到合同條款的重要性,通過要求房地産仲介作出保租承諾,在承租人不租而又未能尋求到其他承租人的情況下,避免了自己的損失。廣大人民群眾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應對可能造成的損失有一個充分的認識並通過合同條款予以明確,這樣就不至於在損失發生時引發不必要的爭議。而對於一些格式合同,在無法變更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儘量增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也非常有必要,本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東陽)

熱詞:

  • 業主
  • 委託合同
  • 出租房屋
  • 2008年
  • 房地産仲介
  • 衛廚
  • 物業租售委託書
  • 承租方
  • 承租人
  • 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