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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萬科被訴宣傳不符實 百餘業主拒絕收房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峽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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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先宣傳的近百米林蔭大道,如今成這樣一條路。

  外墻顏色斑駁,業主反映是漏水後修補的痕跡。

  本報記者 邱也栩/文 包華/圖

  關注理由:最近,對自己耗資240多萬元買下萬科金域華府精裝房的決定,黃強(化名)感到後悔:“賣房時説的百米林蔭大道、樓頂花架等配套都沒有了,甚至合同中約定的外墻面磚也換成了塗料。”

  持同樣想法的至少還有106名金域華府的業主,原定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的日子已過,他們以開發商未兌現售樓時做出的宣傳和承諾、未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為由,拒絕辦理交房手續。在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雙方溝通多次,均未達成一致。

  近日,107名業主委託其中11名代表將開發商福州萬科房地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萬科)訴至倉山區人民法院蓋山人民法庭。目前案子已受理,代理律師正在取證中。

  現場探訪:

  合同約定外墻貼面磚,實際用的卻是塗料

  3月9日上午,記者在金域華府小區看到,4幢樓共236戶,僅零星業主入住,絕大多數的樓層看不到有入住的痕跡。

  小區的西側馬路是原規劃保留百年原生樹種的近百米林蔭大道,但現今不見一棵樹,仍是光禿禿的。

  小區正門圍墻內,是原先的孔雀造型噴水池所在地。“那次開放日來簽到,兩邊孔雀嘴裏噴出水來,非常漂亮。”黃強説,在此後多次的宣傳廣告中,孔雀噴泉畫面下方也均有“項目實景圖”字樣。

  而今同樣的地方改成了停車位,8個石雕孔雀孤零零立著。據業主反映,這些孔雀石雕還是被拆除後業主多次抗議才恢復的。

  “原本合同中外墻是用面磚,但最後居然用的是塗料。”黃強大為不解。記者看到,4幢樓的外墻立面確實沒有貼面磚,均用淺棕色塗料粉刷,墻面好幾處顏色較周圍淺,粉刷不均勻,其中以三號樓最為明顯。

  小區的綠化帶也有開挖布管的痕跡,步行道兩側新修了排水管道,上以鵝卵石覆蓋。黃強説,這是因為2月6日那場大雨造成小區“水漫金山”,引起業主強烈不滿。福州萬科回復説是5處排水管流入泥沙,並很快進行了整改。

  “這是萬科在福州第一批交付的精裝房,當初售樓小姐也跟我保證説,項目有示範作用,肯定質量好,沒想到是這樣。”黃強氣憤地説。

  業主質疑:

  小區多處設計,與當初宣傳時不一致

  “去年8月份前後,我們就陸續發現了不少問題。”黃強告訴記者,“好多個地方跟當初他們賣樓時説的有差別。”

  據業主們提供的宣傳手冊、照片、規劃圖等材料顯示,4幢樓的樓頂原先都設計有造型構架(花架),但驗收時沒有。去年8月初的見面會上,萬科曾答覆花架會在規劃驗收結束後進行施工,預計11月底完工,但之後又表明受空軍限高限制,無法搭設花架。

  根據規劃圖,小區東側圍欄內步行道應為5米寬,以利消防,結果只有2.9米寬。不少業主擔心,萬一發生火災,消防車根本開不進來。

  業主們還表示,萬科在售房時,宣稱會為業主預留空氣能熱水器管道,要求業主使用空氣能熱水器。然而,如今業主發現萬科在管道埋設上存在設計失誤,沒有埋設空氣能熱水器的回水管,導致冷水流程太長,要放很多冷水才能用上熱水。而萬科以成本太高為由拒絕改裝。

  此外,在小區東側下濂河的駁岸及河道的垃圾清理、幼兒園與一號樓連接地帶等問題上,業主也有不同意見。

  業主們指責説,福州萬科為了吸引消費者買房,將不存在的構件附加在樓宇上,存在誇大宣傳、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萬科回復:

  未正面答覆合同是否存在筆誤

  外墻使用塗料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黃強告訴記者,萬科對此的解釋居然是“筆誤”。

  而沙盤是實體樓盤按比例縮小,沙盤樓頂有花架,那説明先期規劃的時候就有花架。最後因為空軍限高未搭設,萬科先期的設計是否存在問題?

  針對業主的幾大疑問,記者發函希望得到福州萬科方面的解釋。14日下午,福州萬科給予正式的書面答覆。

  答覆函中,萬科沒有對合同中約定的面磚是否屬於筆誤作出正面回應。僅稱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築屋面與立面景觀若干管理規定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為避免建築物外墻面粘貼面磚脫落而産生的安全隱患,距離室外設計地面的建築高度為24米至60米的外墻面,限制採用粘貼面磚,金域華府項目建築高度為50米。

  而對於孔雀噴泉,萬科表示,小區園林景觀均按照政府審批通過的規劃施工建設並通過相關部門審核驗收。孔雀噴泉用地原屬於規劃的地面停車位用地。考慮到業主對孔雀造型的喜愛,萬科尊重業主的建議,已將孔雀造型安放在1號樓西側停車位內,因為政府規劃政策調整及項目建設需要等原因,項目最終現狀與前期項目沙盤模型等必然存在一定差異。

  據了解,目前金域華府236戶業主中僅53戶交付,10戶業主入住。

  律師觀點:對買賣是否有“重大影響”還存爭議

  開發商前期樓書、沙盤等宣傳賣點跟實際不一致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是此次維權關注的焦點問題。

  業主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福州萬科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不過,在福建創元律師事務所蔡思斌律師看來,出賣人的廣告和宣傳是否造成了“重大影響”,是爭議的關鍵點,這當中的理解空間十分寬泛,雙方如果就此認定不一致,要交由法院裁決。

  對於合同中約定為面磚,實際卻用了塗料是否違約,蔡思斌認為,雖然合同中約定是面磚,但如果因為政府或法律法規要求,合同的內容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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