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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草案先後修改 13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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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4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內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並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修改後的刑訴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

  修改後的刑訴法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作了嚴格限定,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同時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為了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本次大會期間,根據各代表團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草案又先後作出了8項和5項修改,內容涵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條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申請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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