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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IC卡不應重復收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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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文兵

  最近遇到煩心事,用了11年之久的公交IC卡壞了,必須更換新卡。10日,筆者按長沙公交公司制度要求攜帶2001年長沙市公共交通總公司IC卡押金收據和本人身份證前去換卡,不想竟被要求繳納十元換卡費。筆者頗感疑惑:11年前開卡已經繳納了卡費,為何現在換卡又要重新繳納費用?重新辦卡與重新開戶有何區別?筆者於是要求重新開戶,登出原卡,卻沒想2001年開戶時繳納的押金因IC卡損壞不能退費,公交公司回應稱:“你把我們的卡用壞了,必須賠,這是制度規定。”

  作為消費者,筆者有問題要問:一者,當初開卡時並非註明“此卡係出租使用,損壞需賠償”,且當年押金條的説明中只字未提租卡字樣。既然開具押金條,又未註明出租使用,那是不是可以認為押金可退呢?就算要賠償,這張已壞的公交卡真實成本又是多少?

  換個角度來説,既然公交卡是出租使用,那麼消費者是否有選擇消費的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能辦公交卡的只有公交總公司一家,你別無選擇。既然已被“綁定”,無論開戶、換卡還是賠償,消費者都必須重復埋單,不知道這其中是否存在著以“出租”之名行收成本費之實呢?長沙作為省會城市,人口流動頻繁,公共交通是大多數市民的出行首選,而公交公司開卡時收取的所謂“押金”積少成多,數額自然不小。對於那些遺失、損壞或暫停使用的睡眠卡,其“押金”看來永遠只能歸公交公司所有,而這筆資金的最終歸屬就不得而知了。

  以收取“押金”的方式出租公交IC卡,對損壞的卡不能退還“押金”,這實屬霸王條款,不知道在長沙市民當中,有多少消費者是明明白白消費了公交IC卡的,公交公司也該給個説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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