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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法律總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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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14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4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內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並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修改後的刑訴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修改後的刑訴法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作了嚴格限定,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同時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為了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這部旨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基本法律,在歷經16載社會變遷和司法實踐的積累之後,再一次做出重要修改。

  “修改刑事訴訟法是進一步加強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3月8日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説,2011年8月和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正案草案進行兩次審議後,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本次大會期間,根據各代表團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草案又先後作出了8項和5項修改,內容涵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條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申請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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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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