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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稅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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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聊一下民間借貸的稅務問題。民間借貸從借和貸雙方來看,有企業有個人,因此就形成了四種借貸關係。筆者分別來闡述一下這四種借貸關係所涉及的稅務問題。

  第一種是企業借給企業。A公司借款給B公司,如果A、B公司之間有關聯關係,按照中國稅法規定,A公司借給B公司的借款金額不得超過B公司註冊資本的2倍,如果A、B是金融企業,則A公司借給B公司的借款金額不得超過B公司註冊資本的5倍,超過部分B公司所支付的借款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舉例説明,B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則B公司向A公司(都是非金融企業)的借款超過200萬的部分所對應的借款利息,B公司即使支付給了A公司,也不能在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若A、B公司之間沒有關聯關係,則不受這個2:1的債資比例的限制(如果A、B公司是金融企業,則債資比例變成了5:1),只要兩廂情願就行。有人説,A、B公司是兄弟公司,A公司願意無償借給B公司,可以嗎?可以!B公司可以不算利息支出,不作為成本或者費用,A公司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A公司必須按照貸款金額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貸款的利息收入,合併企業的其他所得,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變成了A公司為這筆沒收到的利息交了企業所得稅,而B公司卻沒能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得到扣除,白白讓國家多收了一筆稅。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借給個人。這種情況又要區分借款的個人是本企業的股東和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兩種情況。如果企業借款給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則按照規定利率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後,作為企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但如果是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首先會有抽逃資金的嫌疑。其次,借款期限如果不超過1年,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企業作為收入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借款超過1年,那就比較麻煩了,稅務管理機關很可能認為這是股東的分紅行為,既然是分紅,20%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是少不了的。很多民營企業會出現這種情況,老闆的投資款進入公司賬戶,驗資完畢就抽走了。等到要用的時候,要用多少劃多少過來,剩下的或拿去投資,或拿去消費,這其實是有潛在稅務風險的。

  第三種情況是個人借給企業。除了要簽訂借款協議,個人在收到利息的時候還需要給企業出具正式的發票,去稅務局代開是惟一的途徑。當然利率還是不能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超過部分自己解決。

  第四種情況是個人之間的借貸。雖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種利息收入應該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有沒有人會去戶籍所在地的稅務局申報繳稅呢?這就不得而知了。

  (作者繫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讀者若有稅務問題,可寫信至:karenwei@163.com。作者將對一些共性的稅務問題,在專欄中予以解答。)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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