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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20余次致1人死亡無悔意清遠首例死緩限制減刑案生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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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劫20余次致1人死亡無悔意清遠首例死緩限制減刑案生效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俊 通訊員/王棟)近日,省高院裁定維持了清遠中院一宗死刑緩期執行案件,被告人付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付某還被限制減刑,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清遠首例限制減刑案件,這即意味著付某至少面臨20年的鐵窗生涯。

  2008年至2010年6月期間,付某夥同他人參與搶劫20余次,搶得財物5萬餘元,期間致1人死亡;參與盜竊兩次,盜竊財物價值5千余元。因付某所犯罪行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認罪態度差,缺乏悔改之意,清遠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付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千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同時對被告人付某限制減刑。

  死緩人員往往社會危險性大,《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確規定了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可限制減刑,以保證處罰力度。本案中,法院綜合付某的犯罪情節及人身危險性等情況,依法對其限制減刑。

  該案判決生效後,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期的規定,付某緩期執行期滿後如果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將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期滿後被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服刑期也不能少於20年。也就是説,付某實際服刑期至少為20年。

  據了解,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前,死緩犯的實際執行期限最短只需要服刑10餘年,這麼短的刑期,難以起到懲戒作用,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對適用限制減刑死緩罪犯的實際執行期限,延長了這類罪犯的實際服刑時間,增強了社會公眾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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