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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冤假錯案理應被終身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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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疆

  雖然辦錯了案子,但當發現是錯案時,當事法官已經高升到別處,或者正安享退休生活,總之很難受到相應的懲處,這種情況今後在河南可能將大大改觀,因為河南要在全國率先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披露,最快在本月底之前,河南就將出臺這一制度。(3月13日《大河報》)

  英國思想家培根曾告誡人們: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往往需要經歷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復核、申訴等一系列複雜程序,而這些程序設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錯案的發生仍在所難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強監督之外,案件具體經辦人的責任追究顯得不可或缺。

  冤假錯案的受害者歷經艱辛沉冤昭雪,司法機關內部卻因時光流逝物是人非,當初的具體經辦人要麼告老還鄉頤養天年,要麼早已升遷異地為官,國家賠償成為唯一的補償。然而,如果執法者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約束,如果不公正的判決不用承擔相應責任,公民的權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又將如何體現?

  毋庸諱言,某些執法者樂於行使公權力,卻並不願意對行使職權過程中的個人失誤負責,而在針對執法者的約束規定中,也缺少相應的針對工作失誤的具體罰則。於是,即使執法者個人失誤造成不當後果,大多也只是“國家賠償”了事。也就是説,無論執法者的個人行為對社會帶來怎樣的危害,最終還是要慷國家之慨,而個人可能毫發無損。在這種缺少具體罰則的制度氛圍中,執法者很難對手中的權力産生應有的敬畏,久而久之,執法越界乃至執法犯法似乎不可避免。

  今年兩會中,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冤假錯案製造者應接受法律制裁的聲音不絕於耳,引發諸多代表委員的共鳴。冤假錯案的發生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既有“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也有重指控輕辯護的控辯失衡庭審結構,還有因“疑罪從無”原則虛置導致的“疑罪從輕”。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倘若制度問責再付之闕如,如何避免冤假錯案的程序糾錯機制失靈?

  如果説制度性缺陷的解決尚需假以時日,明確具體經辦人的責任追究不僅應該立竿見影,而且勢在必行──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只要製造了冤假錯案,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如此,不足以正本清源、維護法律最起碼的尊嚴。如果要為這種責任追究加上一個期限,我希望是河南此番提出的終身制。

  (作者係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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