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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材料未果放火威脅,兩男子以放火罪分別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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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和趙某因向王某索要保險理賠材料未果,便合計放火嚇唬對方以迫使其交出材料,經王某撲救後未發生嚴重後果,但兩人的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青浦區法院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案件回放】

  張某駕駛趙某的車輛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責任後,張某對王某進行賠償。一個月後,張某、趙某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時,保險公司稱需要王某的就診材料確定賠償金額,兩人便去找王某,不料遭到拒絕。張、趙兩人一合計,打算用放火的方式嚇唬嚇唬王某。之後某天淩晨1點,兩人攜帶裝有煤油的黃酒瓶竄至王某家門口。張某用打火機點燃煤油並將裝有煤油的黃酒瓶扔在王某家門口,隨後張、趙逃之夭夭。王某在聽到酒瓶“砰”地一聲爆裂後,迅速查看發現門縫有火苗後,及時撲救,幸未造成嚴重後果。

  不久,張某被抓獲歸案,後公安機關在張某的協助下抓獲了趙某。張、趙兩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案説法】

  青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趙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依法均應懲處。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趙某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趙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法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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