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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機場刺母案”二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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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3月12日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就“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終審宣判,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年3月31日,24歲留學生汪某在上海浦東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毫無防備的母親的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母重傷。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辯護人提出根據鑒定報告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

  2011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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