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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機場刺母終審維持原判 獲刑3年6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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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13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二審中汪某強調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病人,不應受到刑事處罰。法院認為,以“自知力無”來否定汪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終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年3月31日20時30分許,搭乘航班從日本返滬的男子汪某到達浦東國際機場後不久,就與前去接機的母親發生爭執,焦點是關於留學費用。

  當其母顧某明確表示已沒有財力再供汪某繼續在日本留學時,汪某從托運的行李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對著母親連刺9刀,導致顧某當場倒地昏迷。汪某隨即被趕來的民警抓獲,同時民警迅速將顧某送至附近醫院搶救。

  母親求輕判兒子

  2011年6月,經司法鑒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受審能力。

  2011年10月19日,該案在浦東法院開庭,庭審中母親3次情緒失控求輕判兒子。浦東新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當其母顧某明確表示已沒有財力再供汪某繼續在日本留學時,汪某從隨身攜帶的揹包內拿出準備防身用的兩把尖刀,向其母顧某的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顧某身上多處裂創,伴左側血氣胸,肝、胃、脾破裂,左肝靜脈破裂,腹腔積血,右手肌腱斷裂等傷。經法醫學鑒定,顧某的傷勢已經構成重傷。檢察機關認為,汪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汪某的辯護人則認為事發時汪某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為其做無罪辯護。

  強調自己精神分裂

  2011年10月31日,浦東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汪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汪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1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汪某強調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個病人,目前沒有得到合理的治療,不應受到刑事處罰。汪某的辯護律師再次為其做無罪辯護,並認為當初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存有瑕疵,司法鑒定所的工作人員到庭接受詢問並作證。

  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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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