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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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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上海3月12日電(記者 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就“浦東機場刺母案”作出終審宣判,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年3月31日,24歲留學生汪某在上海浦東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毫無防備的母親的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母重傷。汪某隨即被趕來的機場民警抓獲。到案後,汪某在描述自己襲擊母親的情形時表示,當時腦子一片空白。

  2011年6月,經司法鑒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受審能力。8月1日,公安機關以汪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9月14日,檢察機關正式向浦東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辯護人提出根據鑒定報告汪某案發時“自知力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法院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所稱的“自知力無”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談及日本經歷時對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沒有主觀認識,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發時自身行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無”來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對“自知力無”的誤讀。

  2011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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