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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停車費車輛“受傷”誰來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7: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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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交了停車費,停在地下車庫的愛車居然“受傷”了,而更讓張先生氣憤的是,物業竟然一推再推,不想承擔責任。連日來,在記者的調查採訪中,與張先生有同樣遭遇的車主還有不少,大家都急切地想知道,到底該由誰來為自己的愛車“受傷”擔責。

  車主:車庫裏愛車“受傷”

  家住天水路北口一小區的張先生告訴記者,那天早上他和平時一樣,8點左右去小區的地下車庫取車,可當他看到自己的車時,真嚇了一大跳!前擋風玻璃不知被什麼人砸碎了,張先生馬上聯絡了物業公司。“我一直都交停車費,每月150元。”張先生説。讓他沒想到的是,物業表示,雖然小區有攝像監控,但地下車庫沒有,他們也找不到肇事者,所以無法負責。張先生一氣之下,以拒交物業費進行抗議。

  無獨有偶,王女士的車在車庫內停了兩天后,發現車右後輪胎一點氣都沒了,懷疑是有人故意扎破的。然而,物業方卻認為,她的車胎是在外面的馬路上被釘子之類的利器扎破的。王女士無奈之下,換上備胎將車開到修理廠。經過多方檢測,修理人員告訴她,車胎完好無損,應該是被人故意放掉了氣。對於這個結果,物業卻依然表示找不到肇事者,所以無法負責。

  物業:只收車位費沒賠償責任

  張先生所在小區的物業方告訴記者,現在各小區收取的停車費只是車輛的管理費以及車輛的車位費。雖然物業方在小區內裝有攝像頭,並安排保安定時巡邏,但也總有盲區和死角,無法對小區內所有的車輛進行二十四小時看管。在小區內發生車輛刮擦,物業也只能幫業主調查,但並沒有相關條文規定,物業要負責賠償。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這種現象在市區不少小區內都存在,甚至在公眾停車場也是如此。在張掖路附近的一家大型停車場,記者看到,在停車場大門上,一邊貼著物價局的收費標準批復,另一邊貼著停車場的通知,上面寫著:“本停車場只提供車位,車體刮擦蹭傷本停車場概不負責,請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如丟失本停車場不負擔任何責任。”律師:收費方有一定責任就此事記者諮詢了甘肅玉榕律師事務所的吳天英律師。吳律師表示,對於此類事件,無論是公眾停車場還是住宅小區停車場,只要車主交了停車費,一般情況均認為雙方已經構成了保管合同,那麼車輛如果發生刮擦或者丟失,收費方要相應地作出賠償。

  至於公眾停車場或小區物業方提前説明不負責甚至立警示牌告知的行為,吳律師表示,這種通知和提示屬於單方免除主要責任條款,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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