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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 劍:為警察設“委屈獎”讓公眾更委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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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孫 劍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正在研究對受侵害的警察設立“委屈獎”。據了解,警察在為自己維權過程,除了可以“幫自己人説話”外,尚無專門的警察維權法律法規。(3月12日《齊魯晚報》)

  勿用置疑,為警察設立“委屈獎”的初衷是好的,一方面是鼓勵警察忍受委屈,更好地開展執法工作,體現警方的人性化關懷;另一方面是對警察忍辱負重、“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等文明執法行為進行嘉獎,樹立人民警察文明執法形象。但筆者認為,為警察設“委屈獎”是大可不必,不然,警察委屈余波未平,公眾委屈之波又起。

  不可否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委屈,但是執法是警察的本職工作,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受點委屈在所難免,在其位就要謀其政,既然領取了一份俸祿就要做好份內事,本不應值得大驚小怪。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遇到被對方抵觸、謾罵甚至是暴力抗法,在執法過程中也是常有的事。如果對方是有意的暴力抗法行為,警察就應“該出手時就出手”,理直氣壯地將其繩之以法,不應受委屈,因為對其寬容、讓自己受委屈就是縱容犯罪,一味地忍辱負重,“罵不還口、打不還手”,遭受委屈,實際是軟弱的體現,並不是“文明執法”。還會助長抗法者的違法氣焰,損害到法律的尊嚴,不利於執法權威的樹立和法治秩序的構建,這樣的委屈是受不得的,是不值得的。而遇到酒後滋事、瘋子行兇之類的特殊情況,警察受點委屈也是在所難免,保持克制是警察執行公務的基本操守。

  再説,作為激勵機制,給警察設“委屈獎”也會引來一“花”引來萬“花”開的“多米諾骨牌”式不良效應。警察可設委屈獎,那麼,城管、稅務、銀行等職能部門是不是都可以設呢?每份工作、每個人都有遭受“委屈”的時候,如果都設這樣的委屈獎,獎得太多太濫又有多少實際意義?特別是“委屈獎”的設立,既增加了公共財政的負擔,又滋生不公平,公安部門評委屈獎,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以讓人信服。什麼樣的委屈可得獎?有什麼具體標準?獎金是多少?不但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成為巧立名目、濫發獎金的一個藉口,成為公眾質疑的詬病。

  讓警察不受委屈、樹立文明執法的形象固然重要,但不是建立在“受委屈”基礎上的。需要有執法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需要對法律的嚴格執行以及對違法者、暴力抗法者的責任追究;也需要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溝通交流。僅憑警察受“委屈”不但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反而會造成一些人對法律和執法人員“軟弱可欺”的誤解。

  “金盃銀盃不如百姓口碑、金獎銀獎不如百姓誇獎。”如果非要為警察設什麼“委屈獎”不可,那麼歸根結底,真正受委屈的,只有普通公眾了。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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