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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有詐 商家仍須雙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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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贈品”成為商家主要促銷手段之一,有關商業贈品的糾紛日益增多。商家所贈物品應否享受“三包”服務;商家就贈品假冒偽劣應否承擔雙倍賠償責任;以及因贈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損害時,商家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諸多問題,是引發商家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的主要問題。關於贈品出現銷售欺詐等行為是否應當雙倍賠償的問題,理論界比較一致的觀點都認為應當賠償。

  商家的“贈品”與一般意義上的“贈送、贈與”有本質的區別,實質上是一種變相打折,屬於銷售經營行為,因此其贈品不應界定為“非賣品”。所以消費者通過消費獲得的贈品其實質仍是一種産品,受《産品質量法》的約束。對於廠商有條件的“贈送”,實際上是廠商在買賣中的一種讓利手段,因此這種“贈品”不應界定為“非賣品”,它實質上就是一種“賣品”。所謂買商品送贈品僅為商家的促銷手段和經營方式,該贈送與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並不同含義,贈品就是商品,其因銷售欺詐行為産生的責任不限于瑕疵擔保責任,而是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

  從買賣合同角度而言,“買一贈一”為商家所發要約邀請,消費者一旦與商家達成買賣合同,“買一贈一”條款即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買賣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消費者所購商品和商家贈品均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據此,消費者負有支付商品價款的義務,享有領受商品和贈品的權利;商家則享有受領價款的權利,承擔按約定提供商品的義務,並有義務按買賣合同給付贈品,同時保證贈品質量。

  (曹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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