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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根本沒有秘密拘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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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李吉斌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有關採取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樊崇義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草案在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的程序設計上較現行法律的規定更加科學、民主和人性化。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強制措施的規定,有三處涉及通知家屬的問題。”樊崇義表示。

  一是監視居住,對無固定住處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可在指定的居所進行。並且對指定住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外,草案規定應當在採取強制措施後的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一規定比較具體,也比較合理,充分考慮了各種可能的情況。

  二是拘留,草案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三是逮捕,原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貪污賄賂犯罪如有礙偵查的不通知家屬。但考慮到公民被逮捕後家屬得不到消息是很多人對偵查機關不滿意的地方,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草案將這些限制刪除了,更加彰顯出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草案規定,所有批准逮捕的案件,除無法通知以外,都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根據我國現行刑訴法的規定,對於被採取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樊崇義認為,原來的這些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辦案的需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不通知家屬的面規定得較大。

  “此次刑訴法修改就這個問題解決得比較科學、民主和人性化。”樊崇義説,第一,對於指定住所的監視居住,除無法通知外,必須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第二,拘留後,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情況限制了很小的範圍,除兩種犯罪如有礙偵查外,其他都應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第三,批准逮捕後,除無法通知外,24小時以內都必須通知家屬。

  “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限制得很小很小。”樊崇義説,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比較嚴重,採取非常措施是必要的。 

  樊崇義認為,拘留是在情況緊急之下採取的,而這兩種犯罪大部分情形下要轉成逮捕,而一旦逮捕被批准後,除無法通知外,24小時內就必須通知家屬,時間很短。

  “這完全是出於辦案的需要。”樊崇義説。

  “我國在刑訴法修改中沒有完全取消‘秘密拘捕’”,這是近日網上熱議的內容。對此,樊崇義説,不管是原來的規定還是現在的修訂,我國都不存在“秘密拘捕”。

  “何為‘秘密拘捕’,通俗的説就是人被抓走以後,幾個月、半年或更長的時間找不到人了,蒸發了。”樊崇義説,刑訴法草案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採取強制措施後都必須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不予通知的限制涉及面極小,時間極短。根本談不上所謂的“秘密拘捕”。

  “草案還增加了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規定。”樊崇義認為,這些都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向前又邁了一大步。

  本報北京3月1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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