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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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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應適時進行修改。”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曲阜醫院院長姜健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姜健曾就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她發現,這一法律在實施中存在許多不足:一是缺乏有關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對於製造、銷售或進口不符合國家制定的産品質量標準鍋爐的單位,沒有規定相關的法律責任;對使用不符合國家制定的産品質量標準鍋爐的單位、對於未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設置或採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措施的火電廠,也沒有規定相關的法律責任;二是對大氣污染的環境行政罰款上限過低,處罰力度不足;三是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問題。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至今仍未出臺限期治理的規定,造成執法無法可依的局面。

  “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一條規定: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製造、銷售、使用或者進口達不到規定要求鍋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姜健同時建議增加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計算污染總天數,一日可處罰款一萬元。

  姜健還建議,提高揚塵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一是提高處罰額度;二是不僅要處罰,還應將處罰記錄納入建設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考核體系中,將其作為施工單位進行招投標的評判標準。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産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記錄納入施工單位的考核體系中,多次受罰取消施工單位招投標資格;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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