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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遞件回執就放盤 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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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本版發出房産投訴大召集,不少讀者向記者發來他們的房産投訴故事。其中一位讀者提出問題——只有遞件回執可否放盤。這位讀者提出的問題雖小,但卻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為此,記者採訪樓市監管機構人士以及資深經紀作出回答。如果讀者有任何與房屋有關的維權投訴,不妨發電郵到本版郵箱(fdc@gzdaily.com)或發私信至新浪微博“@廣州日報二手樓市”,我們必定第一時間聯絡你,為你解疑釋惑。

  讀者投訴:

  業主拿遞件回執即放盤

  讀者王女士于兩年多前在越秀區某樓盤看樓,當時仲介人士頻頻催促她下誠意金,於是她放下1000元作為誠意金,第二天她因房屋稅費與房屋素質等原因而要求退回誠意金。有關仲介告訴她業主已收下誠意金,按照買方承諾書的約定誠意金已“自動”轉為定金,不可以退;若王女士不買有關房屋,也要支付3%仲介費。為此,王女士多次到政府部門和法院諮詢,最終與有關仲介對簿公堂。

  王女士在維權過程中無意中發現,她看盤時原來“業主”尚未真正成為業主,只是手持遞件回執,房産證在幾天后才拿到。她認為,按有關法律,無房産證的房屋不能交易,為此她向本報發來諮詢信件。

  記者調查:仲介要成交才放盤 消費者保護或存空檔期

  王女士發生此糾紛之時,廣州市尚未實施二手房網簽。據記者了解,大部分仲介都要求業主憑身份證和房産證進行放盤,但有些仲介的確對此把關不嚴,尤其是一些與炒家關係密切的仲介人士。縱使是在二手房網簽後,市民所期盼的“網上盤源公示”並沒有真正形成保護網,絕大部分仲介依然是在成交前才把房源上網,且房源上網的公示非常含糊,並不能夠使買家區分清楚。

  房地産專家表示,持遞件回執並非權屬證明,按法律規定,的確應該是持有房地産權證的合法人士才能放盤,持有遞件回執不一定能夠獲得産權。如果上手業主涉及債務或其他經濟糾紛,在遞件回執至出新證之間存在7~10天的時間差,這個時間足夠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房屋,買家持遞件回執立即放盤,或許會禍延下一手買家。

  記者提醒買家,看樓時慎簽任何文字材料,如果一旦簽署,也注意保存好有關協議。從最近多宗涉及房屋買賣糾紛的法院判決來看,仲介看樓紙和買方/賣方承諾書等具有明顯霸王條款的協議並不一定能夠被法院所承認,類似王女士這種從細節地方找出業主缺失的做法也有利於伸張自己的權利。

  (本文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作者:李鳳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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