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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白駒委員:賦予當事人起訴權避免“被精神病”上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2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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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 劉白駒



  “將非自願住院混同於自願住院,可能導致‘被精神病’情況的發生,應當賦予當事人就非自願住院的合法性和解除非自願住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劉白駒委員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建議,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關於非自願住院的規定。

  劉白駒説,精神衛生法的核心精神一方面是盡可能保障所有確實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都得到住院治療;另一方面是應當盡可能防止精神正常的人和不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被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他説,非自願住院不是單純的醫學問題,還包括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必鬚根據法律進行。

  劉白駒指出,現實中對精神障礙進行司法鑒定是醫療體制內的一種糾錯機制,鑒定結論只有作為有關訴訟的證據,並由法院認定之後方具有法律效力。鑒定本身實質上不具有司法性質,公正性容易受到質疑。雖然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對於公正、有效地保障非自願住院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精神正常者被實施非自願住院,是遠遠不夠的。他同時談到依照現行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當事人雖然可以在出院後追究醫院和相關責任人的侵權責任,但損害已經造成,無法挽回。

  劉白駒建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對非自願住院治療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與法院之間做出分工:對非自願住院醫學標準的適用有異議的,即不認為自己有精神障礙或者不需要住院的,可以要求復診、鑒定和重新鑒定;對非自願住院確定程序的適用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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